評論王伯琦先生的著作是一項艱鉅的工作。無疑地,這是一部大氣魄的作品。儘管篇幅不大,但是他處理的問題所涉及的層面卻極為深廣。他不只要對中國傳統的法律精神做出廣泛的考察,並歸結出其特色,更要比較西方近代法制發展的歷程,掌握西方法律精神的基調,進而針對我國近百年來繼受西方法制迄今,做出回顧與診斷。這是一項浩大的工程,儘管困難,卻極為重要。
王伯琦先生此書寫於民國四十五年,距今已逾四十年。然而,他在40年前深刻的觀察與思考至今對我們仍有極大的啟示。以希爾士(E. E. Hirsch,德國法律社會學家,以「作為社會變遷的法律繼受」一書享譽於世)的話來看「(以法律繼受而言)我們必須計算30至50年的過渡時期」 。但是在法律繼受的漫長旅途中,30至50年對於與在民族思想傳統上與西方迥然相異的中國或台灣來說,毋寧是太短了。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出,王伯琦先生這本書出版至今,在漫長的法律繼受過程中,也只不過是經過了一段短短的時程罷了。
王伯琦先生此書的出發點是想要針對到本書寫作當時為止,我國對外國法繼受的過程做一番檢討。他心中的問題是:「自國民政府成立南京後,整套的西洋最新立法,很順利的就移植進來,行之幾近三十年,似乎未曾覺其有所扞格。西洋的法律制度在中國生根了嗎?我們的法律觀念與西洋二十世紀的新思潮接軌了嗎?」(序言,頁2)說得更精細一點,他認為:「據我個人觀察,仍是有些貌合神離。」(序言,頁2)。此書重點就在於指出哪裡「貌合」,哪裡「神離」,進而提出他認為應該如何「合」其「神」的方向。這本書之議論無疑是針對一些沒有體察到東西法律精神的差異,以為被引進的西方法律與我國傳統文化若合符節而沾沾自喜的人而發的。所以,這本書儘管詳加敘述近代我國所繼受外國法為何「貌合」於我國傳統文化,其著重點仍在強調中西法律之「神離」處。
王伯琦先生憂心忡忡地指出,許多人沒有搞清楚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在兩個方面誤以為我們可以放心地接收西方當前的思潮。
在法律內涵方面,這等人誤以為西方社會法思潮與我國強調家族團體不重個人的傳統相似,以為「剛好泰西最新法律思想和立法趨勢,和中國原有的民族心理,適相吻合,簡直是天衣無縫。」(頁25)另一方面,則有人認為:「近年來中國社會已漸漸由禮治轉入法治,人與人相接時,不重禮而重法,人與鬼神間,人與大自然間,均失去其和通。人人忘記了習俗中應該有禮,以致人生無樂趣,社會無重心,而共產黨更在蓄意破壞傳統的禮樂,破壞歷史的精神。所以我們今天正應當努力研究,如何復興禮樂。」(序言,頁3)言下之意,似是要翻轉法治而回復禮治,對於王伯琦先生而言這是他不敢想像的。王伯琦先生很清楚,這兩種意見,表面上前者擁護新制,後者擁護舊制,然而,二者同樣出於對於西方法治精神的誤解。他認為,誤解的關鍵之一,就是忽略了西方法律中所蘊含的「獨立人格觀念」。基本上,他認為正因為我們的法制與國民性仍然缺乏獨立人格觀念,所以我們切不可誤以為中國法制與西方法制已然接合無礙。他認為我們更應認清唯有提倡獨立人格觀念,才能建立社會的秩序,而非重蹈覆轍,回到以往禮治的老路上。
在法律執行方面,王伯琦先生認為,這些大放厥詞者又誤西方當代法律與道德的重逢,與我國自來不重法律邏輯思惟,任意引進道德判斷的傳統相近。而忽略西方法學所深深蘊含的邏輯性與科學性。
以上,是王伯琦先生在此書中的問題意識,以及他的基本的回答。以下,我將對王伯琦先生此書的理路,稍作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