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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研究

《法制史研究》撰稿格式

為維持《法制史研究》刊物之整體性及其學術水平,是以對於所賜稿件有如下之撰稿格式要求,惠請所有惠賜鴻文之投稿人,能依據本刊要求之格式進行寫作,以降低審稿後之版面調整時間。


一、引註文獻格式

  1.  請用橫式(由左至右)書寫。
  2. 文稿請按題目、作者、中文摘要、中文關鍵詞、正文、圖片、徵引文獻、英文摘要、英文關鍵字之次序撰寫。節次或內容編號請按一、(一)、1、(1)……之順序排列。中英文提要請勿超過五百字。
  3. 請一律用新式標點符號。《》用於書刊,〈〉用於論文及篇名,「」用於平常引號,『』用於引號中之引號。在正文中,古籍書名與篇名連用時,可省略篇名符號,如《史記.游俠列傳》。除破折號、省略號各占兩格外,其餘標點符號均占一格。
  4. 正文每段第一行空兩格,字體採用新細明體。獨立引文則每行縮三格,不必加引號,字體採用標楷體。
  5. 請一律用腳註,並置於標點符號之後。本刊採同頁註格式,並請使用阿拉伯數字將註釋連續編號。
  6. 第一次提及的帝王或年號請附加公元紀年。例如:昭帝元鳳3年(78 B.C.),唐大曆年間(766-779)。干支及其他中外非公曆紀年,亦請括註公曆。文中提及之人物,請附生卒年。外國人名第一次提及時,請附原名。
  7. 引用專書或論文,請參酌下列格式:

(1) 中日韓文專書:作者,《書名》(出版地,出版者,公元年份),頁碼。例如:
    初引:清.張廷玉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卷116,〈諸王列傳一〉,頁3576-3578。
    再引:《明史》卷116,〈諸王列傳一〉,頁3576-3578。
    初引:陸寶千,《清代思想史》(臺北,廣文書局,1983三版),頁381。
    再引:陸寶千,《清代思想史》,頁381。

(2) 中日韓文論文:作者,〈篇名〉,《刊物名稱》卷:期(出版地,公元年分),頁碼。
     或,作者,〈篇名〉,《刊物名稱》年:期(出版地),頁碼。例如:

    初引:莊吉發,〈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法制史研究》1(臺北,2000),頁76-78。
              黃源盛,〈近代刑事訴訟的生成與展開——大理院關於刑事訴訟程序判決箋釋(1912-1914)〉,《清華法學》2006:2(北京),頁83-133。
    再引:莊吉發,〈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頁76-77。 黃源盛,〈近代刑事訴訟的生成與展開〉,頁83-133。

(3)  網路資訊:作者,〈篇名〉,「資料庫或網站名稱」,網址,發布日期,讀取日期。

例如:張俊民,〈《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十三〉(「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69,2018.1.13,讀取2018.7.9)。

(4)  西文專書、論文格式,請據最新版本的The Chicago Manual of Style。例如:

初引:Martin Wilbur, Sun Yat-sen: A Frustrated Patriot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5), 102-103. James M. Osbom, “Tomas Birch and the General Dictionary (1734-41),” Modern Phiology 36 (Augest 1938): 25-46. Mark A. Allee, “Code, Culture, and Custom: Foundations of Civil Case Verdicts in a Nineteenth-Century Court,” 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Cali.: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122-141.

再引: Wilbur, Sun Yat-sen, 102-103. Osbom, “Tomas Birch and the General Dictionary (1734-41),” 25-46. Allee, “Code, Culture, and Custom,” 122-141.

(5)  第一次引書或文章時應註明全名及出版項,第二次以後可用簡稱。

(6)  引用原版或影印版古籍,請務必註明版本與卷、頁,影印版古籍請註明現代出版項。例如:

漢.劉向,《列女傳》(清道光13年〔1833〕振綺堂原雕,同治13年〔1874〕補刊,梁端校讀本)卷2,頁12。
清.王鳴盛,《十七史商榷》(臺北,樂天出版社,1972,影印廣雅書局本)卷12,頁1。

8. 圖表照片須註明資料來源,並加編號。引用時請註明號碼,勿使用「如前圖」、「見右表」等表示方法。圖表照片限用黑白,並盡量置於正文之後。

9. 英文摘要之漢字拼音,原則上請採用漢語拼音方式。

10. 本刊為雙匿名審稿制,故來稿不可有「拙作、拙著」一類可使審查者得知作者身分的敘述。


二、徵引文獻格式

(一)應列入徵引文獻之引用資料範圍

為利讀者查詢資料,除法令裁判、新聞報導等資料性文獻得不列入外,凡正文(含附錄)所引註的所有書目篇章均須列入徵引文獻。徵引文獻頁目置於正文及附錄之後,英文摘要及關鍵詞之前。

(二) 徵引文獻排列順序

  1. 徵引文獻請按文獻史料、近人研究(不分論文、專書)之次序列出,並依中文、日文、英文、德文、法文及其他之順序分別陳列,其陳列無須加註編號。
  2. 文獻史料依時代、作者姓氏筆畫排列。近人著作的中文與日文部分依照作者姓氏筆畫數由少至多陳列,其他外文部分則依照字母順序陳列,同一作者具多數引用書目篇章時,則依照公元年代先後排序。

(三)徵引文獻之基本格式

原則上同引註之基本格式,然出版項不加括號,西文之姓氏亦須改置於前,單篇論文須註明起迄頁數。例如:

一、文獻史料
漢.劉向,《列女傳》,清道光13年〔1833〕振綺堂原雕,同治13年(1874)補刊,梁端校讀本。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2。
清.王鳴盛,《十七史商榷》,臺北,樂天出版社,1972,廣雅書局本。
清.張廷玉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

二、近人研究
(一)中文
陸寶千,《清代思想史》,臺北,廣文書局,1983三版。
莊吉發,〈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法制史研究》1,臺北,2000,頁53-77。
陳俊強,〈刑訊制度〉,收於高明士主編,《唐律與國家社會研究》,臺北,五南圖書,1999,頁403-435。
陳惠馨,〈傳統中國法律的特色——法典、秩序觀與審判制度的比較觀點〉,《法制史研究》21,臺北,2012,頁191-220。
黃源盛,〈近代刑事訴訟的生成與展開——大理院關於刑事訴訟程序判決箋釋(1912-1914)〉,《清華法學》2006:2,北京,頁83-133。

(二)日文
室永芳三,〈唐都長安城の坊制と治安機構(上、下)〉,《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2、4,福岡,1974、1975,頁1-13、1-19。
島善高,〈唐代慮囚考〉,收於瀧川博士米寿記念会編,《律令制の諸問題——瀧川政次郎博士米寿記念論集》,東京,汲古書院,1984,頁639-659。

(三)英文
Allee, Mark A. “Code, Culture, and Custom: Foundations of Civil Case Verdicts in a Nineteenth-Century Court.” 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122-141. Stanford, Cali.: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Osbom, James M. “Tomas Birch and the General Dictionary (1734-41).” Modern Phiology 36 (Augest 1938): 25-46.
Teiser, Stephen F. The Scripture on the Ten Kings and the Making of Purgatory in Medieval Chinese Buddhism.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4.

三、以上未盡說明之處,請參考最新一期《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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