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東廠是皇帝敕令設立的,由司禮監掌印太監(或秉筆太監)直接掌控的特務機關。東廠雖是特務機關,但因受皇帝信任及授權,其權力愈來愈大。除緝事衙門本來應有的緝事(緝訪、訪緝)、告劾(告言、告發)、緝捕(緝拿、逮捕、拘提)、監禁、審訊(偵訊)、移送審訊、移送擬罪等權力之外,東廠還有監視審訊,奉旨會審大獄等權力。
明代偵查與審訊並未截然區分,東廠本來應有的審訊(偵訊)、移送審訊、移送擬罪等權力,原即係有關司法審判的權力。東廠監視審訊的權力,明顯是干涉司法審判的權力。至於東廠奉旨會審大獄的權力,更是完完全全的司法審判的權力。無可諱言的,東廠是明代司法審判制度的一部分,自應加以深入的研究。
「東廠」與「錦衣衛」合稱「廠衛」,《明史‧刑法志》曰:「廠衛未有不相結者,獄情輕重,廠能得於內,而外廷有扞格者。衛則東西兩司房訪緝之,北房拷問之,鍛鍊周內,始送法司。即東廠所獲,亦必移鎮撫再鞫,而後刑部得擬其罪。故廠勢強,則衛附之,廠勢稍弱,則衛反氣凌其上。」
東廠是由司禮監掌印太監(或秉筆太監)直接掌控的特務機關,其權勢超過錦衣衛。《明史‧刑法志》曰:「衛之法亦如廠,然須具疏乃得上聞,以此,其勢不及廠遠甚。」 直言之,東廠「打事件」奏聞皇帝,用揭帖即可,無須具疏(題本)。
明代司禮監為皇帝之爪牙,東廠則為司禮監之爪牙,如謂東廠為「爪牙的爪牙」亦不為過。皇帝透過東廠可以達到重要政治目的:鎮壓反逆與妖言,整肅政治反對勢力。東廠是明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弊政,深為明人所痛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