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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研究

「民權」小考 A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Ming-quan (civil rights)

  • 作  者:

    俞江 Yu, Jiang

  • 期別頁碼:

    4:323-332

  • 出版時間:

    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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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權」一詞,未見於中國古代經籍。

據熊月之先生考證,從已有的材料看,郭嵩燾是近代國人中較早使用該詞的,郭在1878年5月19日(光緒4年4月18日)的日記中寫道:「西洋政教以民為重,故一切取順民意,即諸君主之國,大政一出之議紳,民權常重於君」。此後,編輯于1879年,成於1887年的《日本國志》中也多次提到「民權」,如:「府縣會議之制,仿於泰西,以公國是而伸民權」。又如:「近日民心漸染西法,竟有倡民權自由之說者……,百姓執此說以要君,遂聯名上書,環闕陳述,請開國會而伸民權」。再後,薛福成也使用該詞,薛在1890年的日記中寫道:「西洋各邦立國規模,以議院為最良。然如美國,則民權過重」;又說歐洲有君民共主之國,「其政權亦在議院,大約民權十之七八,君權十之二三」。隨後,「民權」一詞為近代思想界所接受,戊戌變法時期已成為使用頻率最高的辭彙之一。

不過,因為「黃遵憲、薛福成的『民權』來自日本」,熊月之先生得出「民權」一詞來自日本,這其中的推論不能算是很嚴密。接著他又說:「日本中的『民權』來自西方,即『民主』的一種日譯。……在日文辭典中,『民權』意為『政治上人民的權力』,這與西方『民主』的本義『人民的權力』是同一個意思。在英文中,『民權主義』、『民主主義』都是democracy。可見『民權』、『民主』本源於一個詞。」1 這又進一步涉及到對「民權」和「民主」的理解。

熊先生認為「民權」等於「民主」,這實際上是設定了一種評價標準。因為,持這一標準去評判戊戌變法到辛亥革命時期的「民權」思想,當然會得出黃遵憲、梁啟超等人區分「民權」與「民主」是陷入了一種誤區。而以後的革命家在某種程度上則是恢復了「民權」等於「民主」的原義,並通過五四運動使「民主」一詞終於「代替以往的容易發生歧義的『民權』口號,體現了他們徹底的不妥協的反封建精神」。這樣,從二詞的替代過程,熊月之先生認為,「可以大致地看出近代民主思想迅速變遷的脈絡」。

的確,「民權」與「民主」二詞的變遷是近代思想史上一個重大的課題。但熊先生的論述,由於有了「民權」等同於「民主」的成見,所以不自覺地隱含了「民主」代替「民權」的過程是從低級階段走向高級階段的一種價值判斷。但如果「民權」與「民主」不是一個意思,而是分別不同的兩個詞語,那麼,熊先生的結論就會出現問題。

「民權」和「民主」是否為同義詞?由於二詞的現代意義皆來自西方,故二詞之辨析,亦尚須以原義為討論基礎。

英文中,「民主」一詞是Democracy,這一點是沒有問題的。Democracy表示一種政治體制。《牛津法律大辭典》中,該詞的中文對應詞同時是:「民主」和「民主政體」。定義為:「由人民進行統治,政體的組織形式是由人民的普通機構最終行使統治的權力。民主分兩種形式:直接民主,即政治性的決議由全體公民來決定,採納多數人的意見。另一種是代議制民主,政治性的決議由選出的代表決定,代表向全體公民負責。」 從這一定義可見,「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與孫中山先生的「直接民權」和「間接民權」兩個概念很相近。這也可能是導致「民權」和「民主」被混淆的主要原因之一。

再來看「民權」一詞。謝放先生指出,在日文中「民主」和「民權」是兩個詞。《日本國語大辭典》和《日本語大辭典》都將「民權」與「民主」分列兩詞。其中「民權」的涵義是指:一、「人民參政的權利」;二、「人民維護身體、財產的權利」。顯然,「民權」的這兩種含義都是與「民主」雖有關聯,但絕非同一辭彙。因此,謝先生認為,「民權」不是「民主」,「民權」對應的英文單詞是liberty(自由)2。謝先生指出「民權」與「民主」在日語中為兩詞,這一點堪值肯認,但近代「民權」一詞是否對應英文中的liberty,則尚須辨別。

主張「民權」一詞為liberty的最有力的根據是何啟、胡禮垣在《勸學篇書後‧正權篇辨》裏的一句話:「『裏勃而特』(筆者按:即liberty)譯為自由者,自日本始。雖未能盡西語之音,然以二字包括之,亦可謂能舉其大由。『自由』二字而譯為『民權』者,此必中國學士大夫讀日本所譯書者為之,其以民權二字譯『裏勃而特』一語,吾無間然。獨惜譯之者,於中外之理未能參究其同,閱之者或至誤猜其意義」。這一依據是當時人物的說法,因此極有說服力,一些學者也已對這一說法開始表示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何、胡二人所說只是對當時存在的翻譯現象表達自己的理解,曰「此必」如何如何,乃推測之語,終究不可深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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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書目

註腳
俞江,〈「民權」小考〉,《法制史研究》4(2003):323-332。
Jiang Yu, “A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Ming-quan (civil rights),”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4 (2003): 323-332.

書目
俞江
2003 〈「民權」小考〉,《法制史研究》4:323-332。
Yu, Jiang
2003 “A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Ming-quan (civil rights).”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4: 323-332.
俞江. (2003). 「民權」小考. 法制史研究, 4, 323-332.

Yu, Jiang. (2003). A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Ming-quan (civil rights).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4, 323-332.
俞江. “「民權」小考.” 法制史研究, no. 4 (2003): 323-332.

Yu, Jiang. “A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Ming-quan (civil rights).”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no. 4 (2003): 323-332.
俞江. “「民權」小考.” 法制史研究, no. 4, 2003, pp. 323-332.

Yu, Jiang. “A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Ming-quan (civil rights).”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no. 4, 2003, pp. 32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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