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此次研討會的組織者,特別是黃源盛教授的盛情邀請,並藉此向臺灣法史界的同道致以問候,更對臺灣法史學界對於法律史的教學與研究具有如此的熱情和投入深表敬意。本文僅就個人學習體驗、觀察以及有關文獻資料,對大陸的法律史教學與研究的若干方面略作粗疏的描述與介紹。其有未當之處,敬請方家批評指正。
首先有必要說明一下目前大陸所使用的「法律史」等名稱的含義。
大陸目前所謂的「法律史」一詞,主要是在學科和課程這兩個既有關聯但又不完全相同的意義上加以使用的。就前者而言,這一名稱傳統上包含了「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這兩個分支學科;它們各自又包括了中國的和外國(西方)的兩者,也就是說,「法律史」實際上是包含了「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四個分支學科的一個集合性概念。這一劃分不僅僅是紙面上的,也是組織實施法律史教學與研究實踐活動的一個基本的參照依據。按照大陸出版的較權威的工具書《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1984)所採之編纂體例,該卷編輯委員會即分別設置了「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和「外國法」三個分支學科編寫組;並在分類目錄中分列「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從條目內容來看,相當於外國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這四者至今仍是法律院系實施法律史教學的基本構架,均為大學法學專業獨自成立的一門課程。顯然,這表明了學科與課程之間互相聯繫的一面。而另一方面,法律院系的法律史課程又不僅限於上述四個分支學科,特別是在研究生教育中,又往往以這四者為底本進而派生出不同名稱的課程,如「中國近代法律思想研究」、「比較法律文化」、「中國法制史料選讀」、「普通法導論」等等。「羅馬法」作為傳統獨立的一個分科,與外國法制史也存在著一定程度內容上的交叉。
1997年,國務院學位辦公室和教育部基於「優化結構、相對集中」等理由修訂頒佈了新的學科、專業目錄,將原來的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合併為「法律史」一科。 這一合併,至少體現了專業人員追求淡化專業意識、避免法學分科過窄過細、融通相關知識綜合創新的學術趨向。多少基於這一理由,因此,作為對「法制史」或「法律史」等名稱的簡稱,有時也非正式地使用「法史」或「法史學」一詞。儘管如此,至少作為研究生的研究方向,法律史的上列四個分支學科目前仍被不同程度地保留著。
這樣,本文的介紹也以這四個分支學科為限,但側重於中國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