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南宋(1126-1278)《名公書判清明集》的判決文,以及宋人文集中的判語、書信、墓誌和傳記等等史料著手,討論宋代(960-1278)地方官在審判中,如何因時制宜推論法令與人情之間的道理?即傳統中國的官僚面對獄訟案牘時,內心所浮現的「情理法」之構圖為何?「原情」、「定法」與「道理」的內涵為何?
所謂「原情定罪」是指官員調查事實後,才可以定罪。而原情應「當其實」,但「實情」萬變而不同,防姦之「法」卻是一定而不易,所以執法者只能力求「因事查情」。查情時要「近人情」,又因凡人皆難以「事事皆實」,若能依據道理推論達到三分之二的真實,可算是「近人情」了。至於審理特殊如大辟死罪,則要注意「行為動機」,不能固執於「殺人則償」的一定之法,要「貼近人情」,實踐「原情實有可憫」的仁恕精神,並以「誅心論」指責有違常情者。地方官若具備「近人情」的能力,能更迅速地發掘事實,「合理」、「依法」、「酌風土人情」查知當事人的行為動機,即使只是「閱讀」歷來「案牘」,亦能貼近人情分析事實。
宋人有謂:「雖律文死罪減至徒而止,然為有證而情重者設,非為無證而情輕者設也。」說出原情審罰時,「法重情輕」、「罪疑惟輕」的定法原則,這些原則是官僚們自幼習讀的「古有成訓」,執法者本於愛人之意,在「刑」與「恕」中找平衡。甚至官府必須斟酌「情理重害」而減低民眾的損失,合理化不知情者可能的觸法行為。當南宋理學官僚們強調「法理」是以「道義」為本,「據理者」本著義理而論,乃可闡明「天理」。通達天理要從「讀書」做起,讀書人在做官之後,不只在治理獄訟經驗中反省情理法的運用,往往從各方面講究「使之當理」,「在在持平如衡,事事至公如鑑」。所以「事既到官,只當以理法處理」包含官府依理審究事理的精神,判決過程也要完全符合行政程序與法規。
綜論南宋的「名公」行政官僚們所建立「吾心如秤」、「酌情區處」的司法態度,即詳究案牘所載的「事情」,透過「理法」的行政程序,找出「道理」,檢查「法」令,通貫「天理」,平衡「人情與法意」,做出最合於「情理法」的判決。
原情、人情 、定罪、定法 、天理、法理、 道理、法意、公心如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