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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研究

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

  • 作  者:

    莊吉發

  • 期別頁碼:

    1:53-77

  • 出版時間:

    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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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宮文物,主要是我國歷代宮廷的舊藏,故宮博物院即由清宮遞嬗而來。民國六年(1917)七月,張勳復辟,破壞國體,違反優待條件。民國十三年(1924)十一月五日,攝政內閣總理黃郛代表民意,修正皇室優待條件,廢除皇帝尊號,溥儀即日遷出紫禁城,並交出國璽及各皇宮。國務院成立辦理清室善後委員會,以接收清宮,敦聘李煜瀛為委員長。李煜瀛,字石曾,早年赴法留學,並加入革命黨,他深悉巴黎羅浮宮(Louvre)為昔日法國王宮,大革命後改成博物館,返國後即倡議改清宮為博物院,以利中外人士的參觀。同年十一月二十日,李煜瀛正式就職任事,辦理清室善後委員會開始分組點查清宮物品。民國十四年(1925)九月二十九日,因點查工作將次告竣,為遵照組織條例的規定,並執行攝政內閣的命令,辦理清室善後委員會乃籌備成立故宮博物院。同年十月十日雙十節,在清宮乾清門內舉行開幕典禮,北平故宮博物院正式成立。

北平故宮博物院的成立,不僅成為中外人士參觀遊覽之所,其有裨於歷代文物的保全,更是功不可沒。北平故宮博物院成立後,即在圖書館下設文獻部,以南三所為辦公處,開始集中宮內各處檔案。民國十四年(1925)十二月,提取東華門外宗人府玉牒及檔案存放寧壽門外東西院。民國十五年(1926)一月,北平故宮博物院向國務院接收清代軍機處檔案,移存大高殿。同年二月,著手整理軍機處檔案。八月,提取內務府檔案,存放南三所。民國十六年(1927)十一月,改文獻部為掌故部。民國十七年(1928)六月,掌故部接收東華門內清史館。民國十八年(1929)三月,改掌故部為文獻館。同年八月,著手整理宮中懋勤殿檔案及內務府檔案。九月,接收清代刑部檔案,移存大高殿。十月,清史館檔案移存南三所。十一月,清史館起居注冊稿本移存南三所。十二月,著手整理清史館檔案;壽皇殿方略移存大高殿。民國十九年(1930)三月,提取實錄庫所存漢文實錄及起居注冊,移存大高殿。同年六月,清理皇史宬實錄。八月,整理乾清宮實錄。民國二十年(1931)一月,著手整理內閣大庫檔案。

九一八事變後,華北局勢動盪不安,為謀文物的安全,北平故宮博物院決定南遷。民國二十一年(1932)八月,文獻館所保存的各種檔案物件,開始裝箱編號。十一月,北平故宮博物院改隸行政院。民國二十二年(1933)二月六日起,文物分批南遷上海。民國二十三年(1934)十月二日,公佈修正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組織條例。民國二十五年(1936)八月,南京朝天宮庫房落成。十二月八日,文物由上海再遷南京朝天宮。七七事變發生後,文物流散後方,分存川黔各地。抗戰勝利後,文物由後方運回南京。

民國三十七年(1948)十二月,徐蚌戰事吃緊,北平故宮博物院與南京中央博物館籌備處決議甄選文物精品,分批遷運臺灣。民國三十八年(1949),遷臺文物存放於臺中北溝。同年八月,北平故宮博物院、中央博物院籌備處等單位合併組織聯合管理處。民國四十四年(1955)十一月,改組為國立故宮中央博物院聯合管理處。民國五十年(1961),行政院在臺北市郊士林外雙溪為兩院建築新廈。民國五十四年(1965)八月,新廈落成,行政院公佈國立故宮博物院管理委員會臨時組織規程,明定設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將中央博物館籌備處文物,暫交國立故宮博物院保管使用。新址為紀念孫中山先生百歲誕辰,又稱中山博物院。同年十一月十二日,正式開幕。

民國三十八年(1949)一月,大陸文管會接收北平故宮博物院,以後改稱北京故宮博物院。民國四十年(1951)五月,文獻館改稱檔案館,將原管圖案、輿圖、冠服、樂器、兵器等移交北京故宮博物院保管部,從此,檔案館成為專門的明清檔案機構。民國四十四年(1955)十二月,檔案館移交檔案局,改稱第一歷史檔案館。民國四十七年(1958)六月,第一歷史檔案館改名為明清檔案館。民國四十八年(1959)十月,明清檔案館併入中央檔案館,改稱明清檔案部。民國六十九年(1980)四月,明清檔案部由國家檔案局接收,改稱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北平故宮博物院原藏明清檔案,從民國三十八年(1949)以後,分存海峽兩岸。北平故宮博物院文獻館南遷的明清檔案,共計3773箱,其中遷運來臺,現由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者,計204箱,共約四十萬件冊。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現藏明清檔案,共74個全宗,一千餘萬件。 其中明代檔案只有三千多件,以清代檔案佔絕大多數。從時間上看,包括滿洲入關前明神宗萬曆三十五年(1607)至入主中原清朝末年宣統三年(1911),此外還有溥儀退位後至民國二十九年(1940)的檔案。從所屬全宗看,有中央國家機關的檔案,有管理皇族和宮廷事務機關的檔案,有軍事機構的檔案,有地方機關的檔案,也有個人全宗的檔案。從檔案種類和名稱來看,其上行文書、下行文書、平行文書及特定用途的文書包括:制、詔、誥、敕書、題、奏、表、箋、咨、移、札、片、呈、稟、照、單、函、電、圖、冊等等。從文字上看,絕大部分是漢文檔案,其次是滿文及滿漢合璧檔案,此外也有少量的外交檔案及少數民族文字檔案。

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現藏清代檔案,按照清宮當年存放的地點,大致可以分為《宮中檔》、《軍機處檔》、《內閣部院檔》、《史館檔》及各項雜檔等五大類。從時間上看,包括明神宗萬曆三十五年(1607)至清宣統三年(1911)的清朝官方檔案,此外還有少量宣統十六年(1924)的檔案。從文字上看,絕大部分是漢文檔案,其次是滿文檔案,此外也含有少量藏文、蒙文、回文等少數民族文字檔案。從文書的性質看,有上行文書、下行文書、平行文書等,亦可謂品類繁多。

《宮中檔》的內容,主要是清代歷朝君主親手御批及軍機大臣奉旨代批的奏摺及其附件。此外,諭旨的數量,亦相當可觀。從時間上看,主要包括康熙朝中葉至宣統末年。按照書寫文字的不同,可以分為漢文奏摺、滿文奏摺及滿漢合璧奏摺。清初本章,沿襲明代舊制,公事用題本,私事用奏本,公題私奏,相輔而行。康熙年間採行的奏摺是由明代奏本因革損益而來的一種新文書。定例,督撫等題奏本章均須投送通政使司轉遞內閣,奏摺則徑呈御覽,直達天聽,不經通政使司轉遞。奏本與題本的主要區別,是在於文書內容的公私問題,奏摺則相對於傳統例行文書的缺乏效率及不能保密而言,不在內容公私的區別。凡涉及機密事件,或多所顧忌,或有滋擾更張之請,或有不便顯言之處,或慮獲風聞不實之咎等等,俱在摺奏之列。奏摺在採行之初,一方面可以說是皇帝刺探外事的工具,一方面則為文武大臣向皇帝密陳聞見的文書。臣工進呈御覽的奏摺,以硃筆批諭發還原奏人。皇帝守喪期間,改用墨批。同治皇帝、光緒皇帝都以沖齡即位,他們親政以前,都由軍機大臣奉旨以墨筆代批,而於守喪期間,改用藍批。因御批奏摺,以硃批者居多,所以習稱硃批奏摺。康熙皇帝在位期間,奏摺奉御批發還原奏人後,尚無繳回內廷的規定。雍正皇帝即位以後,始命內外臣工將御批奏摺查收呈繳,嗣後繳批遂成定例。御批奏摺繳還宮中後,貯存於懋勤殿等處,因這批檔案原先存放於宮中,所以習稱為《宮中檔》。

軍機處開始設立的名稱叫做軍需房,是由戶部分設的附屬機構,其正式設立的開始時間是在雍正七年(1729)。其後,名稱屢易,或稱軍需處,或稱辦理軍需處。雍正十年(1732)辦理軍機事務印信頒行後,因印信使用日久,遂稱辦理軍機事務處,習稱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雍正十三年(1735)八月二十二日,雍正皇帝崩殂,乾隆皇帝繼承大統,以總理事務王大臣輔政。同年十月二十九日,乾隆皇帝以西北兩路大軍已經撤回,故諭令裁撤辦理軍機處,總理事務處遂取代了辦理軍機處。由於準噶爾的威脅並未解除,軍務尚未完竣,軍機事務仍需專人辦理。乾隆二年(1737)十一月,因莊親王允祿等奏辭總理事務,乾隆皇帝即下令恢復辦理軍機處的建置,並換鑄銀印。軍機大臣以內閣大學士及各部尚書、侍郎在辦理軍機處辦事或行走,而逐漸吸收了內閣或部院的職權,其職掌範圍日益擴大,它不僅掌戎略,舉凡軍國大計,莫不總攬,逐漸取代了內閣的職權,國家威命所寄,不在內閣,而在辦理軍機處。國立故宮博物院現藏《軍機處檔》,主要分為月摺包和檔冊兩大類。月摺包主要為《宮中檔》奏摺錄副存查的抄件及原摺的附件如清單、圖冊等等,其未奉御批的部院衙門奏摺,或代奏各摺,則以原摺歸檔,俱按月分包儲存,稱為月摺包。國立故宮博物院現藏月摺包始自乾隆十一年(1746)十一月,迄宣統二年(1910)七月。除月摺包外,各種檔冊的數量,亦相當可觀。依照現藏檔冊的性質,大致可以分為目錄類、諭旨類、專案類、奏事類、記事類、電報類等六大類,主要為軍機處分類彙抄經辦文移的檔冊。

皇太極在位期間,積極倣效明朝政治制度。天聰三年(1629)四月,設立文館,命儒臣翻譯漢字書籍,並記注滿洲政事。天聰五年(1631)七月,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天聰十年(1636)三月,改文館為內國史、內秘書、內弘文三院,各置大學士、承政、理事官等員。順治十五年(1658)七月,內三院更名內閣,其大學士加殿閣大學士,別置翰林院,軍國機要,綜歸內閣。自從雍正年間設立辦理軍機處後,內閣權力雖然漸為辦理軍機處所奪,但它承辦例行刑名等政務的工作,並未輕減,所保存的文獻檔案,亦極可觀。徐中舒撰〈內閣檔案之由來及其整理〉一文已指出,「清代內閣在雍乾以前為國家庶政所自出之地,在雍乾以後猶為制誥典冊之府,所存檔案,都是當時構成史蹟者自身的敘述。雖不免帶些官家的誇張,究竟還是第一等的史料。」國立故宮博物院現藏內閣部院檔,大致可以分為五大類:第一類,是內閣承宣的文書,如詔書、敕書、誥命等;第二類,是帝王言動國家庶政的當時記載,如起居注冊、六科史書等;第三類,是官修書籍及其文件,如滿漢文實錄等;第四類,是內閣日行公事的檔冊,如上諭簿、絲綸簿、外紀簿等;第五類,是盛京移至北京的舊檔,如滿文原檔等,各類檔案都可說是直接史料。

史館檔包括清朝國史館及民國初年清史館的檔案。清代的國史館,設在東華門內,成為常設修史機構,附屬於翰林院。民國三年(1914),國務院呈請設立清史館,以修清史。史館檔的內容,主要為紀、志、表、傳的各種稿本及其相關資料。

清代檔案的整理出版,早在清代就已開始。雍正十年(1732),雍正皇帝特檢歷年批發的奏摺,命內廷詞臣繕錄校理,付諸剞劂,彙成數帙,即頒賜在廷群臣及外任文武臣工。惟工未告竣,雍正皇帝已崩殂。乾隆皇帝即位後,就雍正皇帝檢錄已定的御批奏摺,彙著為目,於乾隆三年(1738)、刊印成書,計十八函,共一百一十二冊,冠以雍正皇帝硃筆特諭,殿以乾隆皇帝後序,稱《世宗憲皇帝硃批諭旨》,簡稱《硃批諭旨》,其內容主要是雍正朝外任官員二百二十三人繳還宮中的硃批奏摺、硃批旨意及硃筆特諭。《硃批諭旨》所選刻的奏摺,不過佔雍正朝奏摺總數的十之二、三而已。且其所刊奏摺,不僅格式與原摺有出入,奏摺內容亦經刪略,硃批旨意,尤多潤飾,而相對減低其史料價值。北平故宮博物院成立後,文獻館先後出版《史料旬刊》、《文獻叢編》、《掌故叢編》、《清代文字獄檔》、《掌故拾零》、《清太祖武皇帝實錄》等書。民國五十四年(1965),國立故宮博物院在臺北正式恢復建置以來,即積極進行檔案的整理工作。首先著手《宮中檔》的整理編目工作,將奏摺按具奏年月日的順序編排,在原摺尾幅背面鈐蓋登錄號碼,此即件數號碼。編號既定,然後摘錄事由,填明年月日及具摺人官職姓名,先填草卡,經核校後,再繕正卡,並編製具奏人姓名索引及分類索引。《宮中檔》編目工作告竣後,又賡續軍機處月摺包的編目工作,以奉硃批日期的順序排列,亦在每件尾幅背面鈐蓋登錄號碼,亦即件數號碼,先編草卡,再繕正卡,除登錄硃批年月日、官銜、姓名及事由外,另填明原摺具奏年月日、以便查檢原摺,並編製具奏人姓名索引。至於檔冊的編目,則按編年體分類編目。為便於提件繙檢各類檔案,國立故宮博物院另編輯出版《國立故宮博物院清代文獻檔案總目》、《國立故宮博物院藏清代文獻傳包傳稿人名索引》各一冊,標列檔冊名稱,現存年月及冊數。《史館檔》傳包、傳稿,亦標明姓名及編號,便於借閱提件。為便利中外學人的研究,國立故宮博物院計畫將院藏清代檔案陸續影印出版。民國五十八年(1969)八月,出版《舊滿洲檔》十巨冊。民國五十九年(1970)七月,出版《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四卷。同年十月,出版《袁世凱奏摺專輯》八冊。民國六十年(1971)十二月,出版《年羹堯奏摺專輯》三冊。民國六十二年(1973)六月起出版《宮中檔光緒朝奏摺》二十六輯。民國六十五年(1976)六月起出版《宮中檔康熙朝奏摺》九輯。民國六十六年(1977)十一月起出版《宮中檔雍正朝奏摺》三十二輯。民國七十一年(1982)五月起出版《宮中檔乾隆朝奏摺》七十五輯。民國八十二年(1993)十一月,出版《先正曾國藩文獻彙編》八冊。民國八十三年(1994)十月,出版《清宮月摺檔臺灣史料》八冊。民國八十五年(1996)十月,出版《清宮諭旨檔臺灣史料》六冊。民國八十七年(1998)十月,出版《清宮廷寄檔臺灣史料》三冊。各輯俱將諭旨、奏摺、清單等按照年月日先後編次影印出版,分冠簡目,標明日期,具奏人官銜姓名及事由,頗便於查閱。為便於中外學人了解現藏檔案概況,又先後出版《故宮檔案述要》、《故宮臺灣史料概述》等指南性質的專書。近數十年來,海內外學人利用國立故宮博物院現藏檔案撰寫完成的專書及論文學,已指不勝屈。展望未來,必將有更豐碩的研究成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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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書目

註腳
莊吉發,〈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法制史研究》1(2000):53-77。
莊吉發, “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1 (2000): 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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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吉發
2000 〈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法制史研究》1:53-77。
莊吉發
2000 “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1: 53-77.
莊吉發. (2000). 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 法制史研究, 1, 53-77.

莊吉發. (2000). 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1, 53-77.
莊吉發. “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 法制史研究, no. 1 (2000): 53-77.

莊吉發. “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no. 1 (2000): 53-77.
莊吉發. “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 法制史研究, no. 1, 2000, pp. 53-77.

莊吉發. “故宮博物院典藏清代台灣司法檔案.”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no. 1, 2000, pp. 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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