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戶婚律》卷12「立嫡違法」條(總158條)疏議云:「無後者,為戶絕。」明白揭櫫了「戶絕」係一家無男嗣繼承宗祧之場合。大抵言之,唐代的戶絕財產法規為有宋一代所繼承,惟基於迫切之需求而不斷被修正,致使戶絕法令在宋代顯得前後牴觸,又頻頻令人有錯綜複雜之感。至於戶絕田之歸屬,除了由應合得財產人繼承外,凡無人繼承或部分沒官之田率由政府另行處置,其中「召佃」與「承買」是最常見的辦法。
其次,以戶絕財產繼承法研究為論,放諸四海尤以日本學界成果最為豐碩。聞名於世之仁井田陞與滋賀秀三於1950年代此仆彼起之論爭,一直是法史學界矚目之焦點。且由於其二人著眼點不同,以致出現對財產繼承權利認知上之歧見。仁井田陞係以法律在歷史演進過程中之變化來考察財產繼承的問題。遂有「經濟性之需求大於祭祀觀」,家中財產係全體成員共有共享,雖家父尊長不得擅專之「共產制」理論。反觀滋賀秀三全然以千古不變之祭祀原理來思索財產權利之取得,遂出現「財產為家父長私有之物」、「婦女永無繼承權」之言論 。由於二氏論點精闢,各執己見,致使和宋代財產繼承法相關之問題始終延宕而未決。其次,二氏之相同點在於全然以總論之方式論中國財產繼承法之演變。仁井田雖有斷代之研究,然僅限於宋,並未以唐宋二代之比較為其核心。而筆者認為欲一窺宋代戶絕財產繼承法錯綜複雜的轉折,須從唐律入手,如是方能彰顯其間法令轉變之背景。
繼仁井田陞與滋賀秀三之後,學界雖不乏後起之秀,但整體而言仍未脫離二氏之學說。甚至五○年代以來對宋代婦女財產繼承權之論爭,於九○年代仍不斷持續上演中,成為學術界舊說新詮最熱門的話題。已逾古稀之年的宋代鄉村制度史、經濟史專家柳田節子教授與新秀永田三枝堪稱其中之代表。柳田女士繼踵仁井田之說,先後發表了三篇與宋代婦女財產權有關的文章 ,然偏重於宋代女子的承分權與妝奩權,並未切入女子戶絕財產之主題。真正針對戶絕財產為文者有永田三枝、板橋真一與高橋芳郎等。
永田氏係以宋代戶絕財產史料為核心,探討前賢對宋女財產權的論爭。因而得出一觀念:即南宋戶絕財產法令之所以日趨精細化,從北宋初年已日漸形成,而女子繼承戶絕財產份額的日益減少,係政府意圖將戶絕財產積極沒官之政策所致 。
板橋與高橋二氏不約而同地以「戶絕」為範疇,探討女子在戶絕場合中的財產地位 。以高橋為例,其新作大抵不出永田之說,主要係以雙親俱亡之場合探討親女的財產權。然其對宋政府處分戶絕財產之動機,卻存有兩種意識上的矛盾。一則認為戶絕財產政策是政府針對在室女經濟權保護措施而起,另一方面卻又認為政府亟欲增加戶絕財產沒官律,以便將之納入國庫,故不斷削弱其持分權。其解釋顯得有些零亂。
以大陸地區為論,研究宋代戶絕財產繼承法者,如袁俐、魏天安、郭東旭等前輩,皆曾有專文探討。袁俐之研究係以宋女財產繼承權為核心 ,研究頗為深入,故多為日本學界所矚目而一再被援引。魏天安係以全面性敘述宋代政府對戶絕財產的因應政策 。除了戶絕繼承法的論述之外,尚論及戶絕檢估法、戶絕田之出賣、以及戶絕田承佃法。然其遺憾在於論證不夠深入且稍嫌簡略。而郭東旭係以宋代財產繼承法為題,簡論宋代繼承法規的演變 。以上是中外學界對宋代戶絕法研究之簡介。
至於目前台灣學界,研究宋代法制且業績豐碩者首推柳立言氏 ,然其研究並未以「戶絕法」為立論焦點。游惠遠氏雖曾關注宋代婦女財產權之問題 ,卻僅止於略述,不曾對宋代戶絕繼承加以詳論。基於此理,激發筆者欲一探其究竟,遂以唐宋戶絕法為題,探討唐宋戶絕法令轉變之契機。
為便於明瞭唐宋人戶對於戶絕財產繼承權利之行使,拙稿擬從政府不斷以法令擴充戶絕田產之沒官律,來探討民戶繼承權上之被侵奪,進而一窺唐宋戶絕財產繼承法規之變化。故本文重心係根據唐宋戶絕法令來比較兩代政府在處理戶絕田產方法上之異同,以明其最後歸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