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在中國古代歷史中的地位,學術界長期爭論不休,這是因為對元朝歷史地位的評價涉及中國古代歷史中十分敏感的文化「道統」和帝制時代王朝「正統」兩個核心問題。然而,在現實中不管是基於什麼樣的「道統」和「正統」立場,對元朝在中國古代帝制時代的作用和影響都成為必須面對的問題。元朝在中國古代帝制時代後期1法制沿革中具有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因為元朝在中國古代大一統王朝的法制沿革史上,第一次把秦漢以來形成的中原農耕地區文武分途、郡縣流官官制和匈奴為代表形成的北方遊牧地區軍政合一的官制進行有效融合,形成以中原農耕文明官制為基礎,兼吸收北方遊牧文明官制的簡約、實務為取向的新型官制。這種官制特點充分體現在元朝在中央廢除了形成於北朝的三省六部制,形成中書省下六部制和地方行省制。元朝這種官制成為明清兩朝官制的基礎,也是中國古代帝制時代後期官制的基本特點。在以同類事務為中心來設置國家機構,導致全國同類事務管理上越來越專業化,自然加快部門運行的職業化,其中最典型和代表性的就是新型刑部的形成,這讓中央司法更加集中、專業。元朝刑部在職能上十分專業化,成為明清兩朝刑部職能分類和機構設置的直接來源。雖然元朝新型刑部內部結構和職能重構是中國古代帝制時代後期國家司法制度,特別是中央司法制度沿革史上的核心內容,但學術界一直沒有對此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是為中國古代法制史、元朝制度史和元朝司法史研究上的缺憾。現有陳佳臻博士的《元代刑部研究》一書出版,彌補了這方面的不足。本書基於歷史的視角,通過對史料的詳實收集,把刑部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考察,讓學術界對元朝刑部的形成過程、內部結構、職能種類和對明朝刑部的影響等問題都有瞭解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