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從古希臘時代以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就是個受到熱烈討論的課題。法律是否直接或間接來自被認為具有道德的神祇?它們是否是人工的構想,由人所定也為人而設?「真正」的法律是否仿照大自然的內在法則,或至少與之協調?如果它們源於某種道德的神,則或許會被視為先天上就符應於道德;如果它們由人並且為了人而創制,則法律是否具備道德性就大有問題;如果它們仿自「自然」法則,則它們的性質也是問題。大自然究竟是否具備德性呢?而且,就算我們在思想的層面認定了法律的本質(或各種本質),我們還得面對司法制度對法律的執行。司法系統是以符合道德的方式運行,還是為某社會群體所用,以便控制他人?因此,法律與道德的課題有兩個明顯區別開來又互相交鎖的子題:「法律」與「司法作為」。這場爭議之所以產生,一部份也是由於「法律」這個字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