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初期以來,關於《大清民律草案》的編訂問題似乎已有定論。1935年初次刊行的《近代中國立法史》一書,比較早地介紹了《大清民律草案》的編訂過程; 1937年初版的《中華民國立法史》, 對《大清民律草案》的介紹與《近代中國立法史》一書近乎相同。雖然,後來潘維和編著的《中國近代民法史》、《中國歷次民律草案校釋》等, 臺灣,國史館編撰的《中華民國史法律志(初稿)》, 李貴連所著《沈家本傳》, 對《大清民律草案》的編訂過程有了進一步的深入研究。但是,有關描述《大清民律草案》編訂過程的論著, 主要依據的是《修訂法律大臣俞廉三等奏編輯民律前三編草案告成繕冊呈覽折》, 從法典內容的方面評述較多,從立法過程的角度描述較少。論者基本上將編訂《大清民律草案》的過程簡略地歸結為:光緒三十三年開始起草民律草案,宣統三年,前三編告成,後二編由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訂立,亦於是年脫稿。例如楊幼炯在《近代中國立法史》中稱:「迨至光緒三十三年憲政編查館議覆修訂法律辦法,認立法應設專官。遂於是年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為修訂法律大臣,創設修訂法律館,招致歐、美、日本之留學生分科治事。聘日人松岡義正氏擔任起草民律,宣統三年,前三編告成,後二編由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訂立,亦於是年脫稿,即所謂《大清民律草案》者,實為我國第一次民法草案也。……前三編為松岡義正氏起草,後二編則由朱獻文、高種和兩氏分任起草。」
近幾年,筆者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查閱檔案資料的過程中,在《修訂法律館全宗》中發現了幾件零散的有關編訂《大清民律草案》的檔案資料。這些新見 的有關編訂《大清民律草案》的檔案資料主要有:
1、〈編纂民法之理由〉(草稿),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館藏檔案,收錄於〈修訂法律館全宗〉(524-10-1),第7檔。
2、《奏為民律草案告成謹繕具條文進呈禦覽折》(草稿),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檔案,修訂法律館全宗(524-10-1),第7檔。
3、〈欽命都察院都御史總督陝甘等處地方軍務糧餉兼理茶馬館巡撫事 長為咨送事〉、〈咨頭品頂戴都察院副都御史巡撫陝西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會辦鹽政 恩為咨明事〉、〈咨頭品頂戴署理兩廣總督兼管廣東巡撫粵海太平兩關事務 張為咨送事〉等,以上三則有關民事習慣調查的檔案資料均收藏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修訂法律館全宗〉(524-10-1),第18檔。
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上述檔案資料比較零散,尚難以系統地說明《大清民律草案》的編訂過程。為了更好地利用這些檔案資料,筆者還查閱了清末《政治官報》、《內閣官報》 中的有關資料,從中粗略地摘錄出有關編訂《大清民律草案》的以下幾則奏摺:
1、〈掌遼沈道監察御史史履晉奏禮學館宜專派大臣管理與法律館會同商訂折〉,載《政治官報》,光緒三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第234號。
2、〈會議政務處奏議復御史史履晉奏禮學館宜專派大臣管理與法律館會同商訂折〉,載《政治館報》,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第300號。
3、〈修訂法律大臣奏擬修訂法律大概辦法折〉,載《政治官報》,光緒三十三年十月初二日,第19號。
4、《修訂法律大臣奏開館日期並擬辦事章程折、附章程》,載《政治官報》,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第61號。
5、《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議復〈朱福詵奏慎重私法編別選聘起草客員折〉》,載《政治官報》,光緒三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第373號。
6、〈修訂法律大臣奏籌辦事宜折、並單〉,載《政治官報》,宣統元年二月初二日第471號。
7、〈修訂法律大臣奏籌辦事宜折、並單〉,載《政治官報》,宣統元年十二月四日,第798號。
此外,筆者還收集了清末民初的一些出版物,如(清)內閣印鑄局編輯的《宣統三年冬季職官錄》(宣統三年十二月刊行,本文依據中國臺灣文海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清政府修訂法律館編輯的《大清民律草案》(宣統三年原本),《中華民國暫行民律草案》(新華書局民國元年印行)等,以為佐證。
上述檔案資料及相關資料大致可以形成一個資料系統,雖不足以說明編訂《大清民律草案》的全過程,卻揭示出一些尚未引起人們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