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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研究

故宮檔案與清朝法制史研究 A study of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Archives and the legal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摘要

重視理論是檔案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但是,理論不能取代檔案,不能以論代史。無視檔案資料的存在,並非學術研究的客觀態度。明清時期,人口的流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已經引起學術界的矚目。由於社會衝突案件的日趨頻繁,律例的修訂及社會控制的問題,就成為不可忽視的課題。科學地利用原始檔案資料,有助於提昇法制史研究工作的質和量。

清宮文物,主要是我國歷代宮廷的舊藏,故宮博物院就是由清宮遞嬗而來。民國十四年(1925)十月十日,北平故宮博物院的正式成立,不僅有裨於歷代文物的保全,同時對於清代檔案的典藏,更是功不可沒。北平故宮博物院成立後,即在圖書館下設文獻部,以南三所為辦公處,開始集中宮內各處檔案,著手整理。民國十六年(1927)十一月,改文獻部為掌故部。民國十八年(1929)三月,改掌故部為文獻館。

九一八事變後,華北局勢動盪不安,為謀文物的安全,北平故宮博物院文物決定南遷,民國二十一年(1932)八月,文獻館所保存的各種檔案文獻,開始裝箱編號。民國二十二年(1933)二月六日起,文物分批南遷至上海。民國二十五年(1936)八月,南京朝天宮文物庫房落成。同年十二月,文物由上海再遷南京朝天宮。七七事變發生後文物疏散後方,分存川黔各地。抗戰勝利後,文物由後方運回南京。

北平故宮博物院原藏明清檔案,從民國三十八年(1949)以後,分存海峽兩岸。民國三十八年(1949)一月,中共文管會接收北平故宮博物院以後,改稱北京故宮博物院。民國四十年(1951)五月,文獻館改稱檔案館。並將原藏圖像、輿圖、冠服、兵器等器物移交北京故宮博物院保管部。從此,檔案館成為專門的明清檔案機構。民國四十四年(1955)十二月,檔案館移交中共檔案局,改稱第一歷史檔案館。民國四十七年(1958)六月,第一歷史檔案館改名為明清檔案館。民國四十八年(1959)十月,明清檔案館併入中共中央檔案館,改稱明清檔案部。民國六十九年(1980)四月,明清檔案部由中共國家檔案局接收,改稱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民國三十七年(1948)十二月,徐蚌戰事吃緊,北平故宮博物院與南京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決議甄選文物精品,分批遷運臺灣。民國三十八年(1949),遷臺文物存放於臺中北溝。同年八月,北平故宮博物院、中央博物院籌備處合併組織聯合管理處。民國四十四年(1955)十一月,改組為國立故宮中央博物院聯合管理處。民國五十年(1961),行政院在臺北市郊外雙溪為兩院建築新廈。民國五十四年(1965)八月,新廈落成,行政院公佈國立故宮博物院管理委員會臨時組織規程,明定設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將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文物,暫交國立故宮博物院保管使用。新址為紀念孫中山先生百歲誕辰,又稱中山博物院。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國立故宮博物院正式開幕。

北平故宮博物院文獻館南遷的明清檔案,共計3773箱,其中遷運來臺,現由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者,計204箱,共約四十萬件冊,按照清宮當年存放的地點,大致可以分為《宮中檔》、《軍機處檔》、《內閣部院檔》、《史館檔》等四大類,此外還有各項雜檔。《宮中檔》的內容,主要是歷朝君主親手御批奏摺、軍機大臣奉旨代批的奏摺及其附件。從時間上看,主要包括康熙朝中葉至宣統末年。按照書寫文字的不同,可以分為漢文奏摺、滿文奏摺及滿漢合璧奏摺。康熙年間採行的奏摺,是由明代奏本因革損益而來的一種新文書,他利用奏摺,擴大了他的視野,使他洞悉傳統本章中無從得知的施政得失及地方利弊,有助於內廷和地方之間的信息溝通,加速了皇帝的決策效率及君權的強化。雍正、乾隆時期進一步擴大奏摺制度的使用範圍,提高了行政效率,對於整飭吏治起了積極的作用。奏摺奉硃批發還原奏人後,仍須將硃批奏摺繳還宮中,因為這批檔案貯存於宮中,所以習稱《宮中檔》。

雍正七年(1729),因西北兩路用兵,由戶部設立軍需房,以密辦軍需。雍正十年(1732),軍需房改稱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軍機大臣以內閣大學士及各部尚書、侍郎在軍機處行走,而逐漸吸收了內閣或部院的職權,其職掌範圍日益擴大,它不僅掌戎略,舉凡軍國大計,莫不總攬,於是逐漸取代了內閣的職權,國家威命所寄,不在內閣,而在軍機處。國立故宮博物院現藏《軍機處檔》,主要分為月摺包和檔冊兩大類。月摺包主要為《宮中檔》奏摺錄副及原摺的附件如清單,圖冊等,其未末奏硃批的部院衙門或監察御史奏摺,則以原摺歸包,此外,還有咨文或呈文等等,文書種類,名目繁多,俱按月分包儲存。現藏月摺包,主要始自乾隆十一年(1746),迄宣統二年(1910)。除了月摺包外,各種檔冊的數量,亦相當可觀。依其性質,大致可以分為目錄、諭旨、專案、奏事、記事、電報等六大類,俱為軍機處分類彙抄經手文移的檔冊。

皇太極在位期間,積極倣效明朝政治制度。天聰三年(1629)四月,設立文館,命儒臣記注滿洲政事。天聰五年(1631)七月,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天聰十年(1636)三月,改文館為內國史、內秘書、內弘文三院,各置大學士、承政、理事官等員。順治十五年(1658)七月,內三院更名內閣、軍國機要,綜歸內閣。自從雍正年間設立軍機處後,內閣權力雖然漸為軍機處所奪,但內閣承辦國家刑名錢穀等政務的工作,並未輕減,內閣部院所保存的文獻檔案,仍極可觀。國立故宮博物院現藏內閣部院檔,大致可以分為五大類:第一類是內閣承宣的文書,如詔書、敕書、誥命等;第二類是帝王言動國家庶政的當時記載,如起居注冊、六科史書等;第三類是官修書籍及其文件,如滿漢文實錄等;第四類是內閣日行公事的檔冊,如上諭簿、絲綸薄、外紀薄等;第五類是盛京移至北京的舊檔,如《滿文原檔》等,各類檔案都可以說是第一手的直接史科。

史館檔包括清朝國史館檔及民國初年清史館的檔案資料。清朝國史館,設在東華門內,成為常設修史機構,附屬於翰林院。民國三年(1914),國務院呈請設立清史館,以修清史。史館檔的內容,主要為清朝國史館及民初清史館紀、志、表、傳的各種稿本及其相關資料。

檔案的整理與開放,頗能帶動歷史的研究。北平故宮博物院成立之初,即已著手整理清宮各處檔案。其後因時局動盪,檔案整理工作,暫告中輟。民國五十四年(1965),國立故宮博物院正式恢復建置以來,即積極進行檔案的整理工作。首先著手《宮中檔》的整理編目工作,採取編年體的辦法,將《宮中檔》既奉硃批以及未奉硃批的奏摺,都按照具奏年月日即發文日期的先後順序編排,在原摺尾幅背面鈐蓋登錄號,作為件數號碼。編號既定,經核校後,始繕正卡。《宮中檔》編目工作告竣後,又賡續《軍機處檔‧月摺包》的編目工作,按照奉硃批日期的順序排列,亦採取編年體的辦法,將各種名目的文書,按照年月日的先後順序排列,每件文書尾幅背面亦鈐蓋登錄號碼,即件數號碼,先填草卡,再繕正卡,除登錄硃批年月日、官職、姓名及事由外,並填注原摺具奏年月日。至於各類檔冊的編目,則先作分類,再採取編年體的辦法整理編目,並製作光碟。近數十年來,海內外學人利用國立故宮博物院現藏檔案資料撰寫完成的論著,已經指不勝屈,展望未來,必將有更豐碩的成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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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完全準確。

引用文

脚注
莊吉發,〈故宮檔案與清朝法制史研究〉,《法制史研究》4(2003):245-280。
Ji-Fa Chuan, “A study of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Archives and the legal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4 (2003): 245-280.

参考文献
莊吉發
2003 〈故宮檔案與清朝法制史研究〉,《法制史研究》4:245-280。
Chuan, Ji-Fa
2003 “A study of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Archives and the legal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4: 245-280.
莊吉發. (2003). 故宮檔案與清朝法制史研究. 法制史研究, 4, 245-280.

Chuan, Ji-Fa. (2003). A study of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Archives and the legal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4, 245-280.
莊吉發. “故宮檔案與清朝法制史研究.” 法制史研究, no. 4 (2003): 245-280.

Chuan, Ji-Fa. “A study of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Archives and the legal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no. 4 (2003): 245-280.
莊吉發. “故宮檔案與清朝法制史研究.” 法制史研究, no. 4, 2003, pp. 245-280.

Chuan, Ji-Fa. “A study of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Archives and the legal history of the Qing dynasty.” Journal for Legal History Studies, no. 4, 2003, pp. 24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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