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正當防衛」,通說以為,社會上人人皆無義務忍受他人之不法侵害,因而為了防制他人之侵害或攻擊,並施以有效之反擊,似為人類「自我防衛」的本能之一,故知「正當防衛」之概念,由來已久。而此一法理思想,在我國古代固有律,可以說是發軔自上古時代,惟直迄唐律,始有具體而完整之立法理念與法律條文,散見於《唐律.賊盜律》、<鬥訟律>及<捕亡律>之中,並為日後的宋元明清歷代所沿襲。經過以唐律與我國現行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相關規範之比較研究後,本文認為唐律中五條與現行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其立法精神與立法理由與現行刑法大體上若合符節;惟在細節中,唐律與現行刑法仍有所不同。然而,唐律上種種不及現行刑法的缺失,似乎只能說是古今歷史背景、法律思想與立法技巧的差異性而已,似不宜說是唐律的缺失。
唐律、固有律、現行法、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