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以前的世紀之交,中國法的試圖改弦更張,是在一種備受壓迫、謀求出路的政治處境下開始的。法律改革,從改造舊法律入手,經過十年的努力,到清王朝傾覆。從草創伊始,它就帶著濃厚的為現實政治服務、解決現實社會問題的工具性色彩。這些法律文件,當時無論實施與否,都大大開拓了中國人的視野,並使當時的法學研究成為可能;更重要的是,它為中國學習西方法邁出了關鍵的、也是成功的一步,這一步結束了建構在中國社會哲學上的中華法系,從這時起,師法歐美,成了中國法的新傳統。而且,不師則已,師則師其最新,成了中國的世紀風尚,在這樣的時尚下,西方法律和各種法律學說,通過翻譯,潮水般的湧入中國。
在一百年後的今天,述說解讀這一歷史,需要一本書抑或二本、三本書其至更多的專著,然而這篇小文,對此都只能略而不論,僅能就百年中國法和法學存在的問題,以及它的歷史成因,談點粗略的看法,並以作為百年中國法的祭禮。
中國法百年、領事裁判權、中國近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