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臺灣地區之社會秩序頗有失控現象,國內人民對於個人的人身安全、居家安全之保障,至為憂心忡忡,是以行政、立法單位,亦汲汲於修改現行《刑法》,以保障國人之個人法益及社會法益。
惟我國現行刑法大多繼受自歐西大陸法系,然其是否能完全符合吾國人民之社會風尚、禮教觀念及固有倫理道德思想,迄今仍為有識者質疑。因之,反觀吾國過往以唐律為中心之固有律,其部份立法理念或有值得今日修法者參照、援引之處。
唐廷政府在《唐律》之中,要求人民及社會組織共同防止犯罪之規定,可區分為主動與被動兩種規範。在主動性方面,唐律規定,倘遇犯罪事件發生時,人民應有主動通報有關當局或主動救助之義務,以防止犯罪事件擴大,此類律文在《唐律》中凡有五條;反之,當犯罪事件發生時,人民至少應被動配合有關當局之搜捕行為,此類屬於規範人民之被動義務的律文凡二。
細繹《唐律》中運用全民力量、社會力量,以預防犯罪並達到社會集體安全功能之立法理念,係基於社會本位、義務本位之立法精神,實堪吾人今日攻錯。
唐律、社會集體安全、預防犯罪、社會本位、義務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