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對Jean Escarra 約翰‧艾斯卡拉教授,神往已久。民國八十三年撰寫碩士論文時,即由黃源盛老師之博士論文《沈家本法律思想與晚清刑律變遷》中,得知Escarra大名 。作者當時甚為我國憲法基本國策章中,條文繁多,而與政治協商會議決議修憲原則第十一項附註 :「以上四項(基本國策章應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文化教育各項目)之規定,不宜過於繁瑣。」不相符合之現象,疑惑不解;擔任制憲國民大會副秘書長,負責與各政黨折衝,尤與憲法起草人張君勱先生密切聯繫之雷震先生,亦批評「(制憲代表)受威瑪與蘇聯憲法教條之影響,把許許多多不必要條文,搬進憲法之內。」 作者則相信或另有原因,致使制憲國代不顧政治協商會議之決議,與憲法條文宜求簡潔之法理,而增多基本國策之條文。蓋近四十年後,國民大會四度增改憲法增修條文,而增修條文當中,仍有繁多之基本國策規定(臨時條款反無基本國策之規定),其中又有若干可從憲法本文中解釋而導出,實無須另立條文者 ;又有在法律中修改,而無須入憲者 。四十年後之修憲國代尚如此注重增加條文,以強調憲法目標,如此則非僅受「威瑪或蘇聯教條」而能解釋;而係應在制憲國代與修憲國代心中,另有中國人對法律觀念之深層心理原因所致。黃老師引用艾斯卡拉研究中國法之見解,認為國人傳統心靈崇尚具體事物,並追求平衡、和諧及對稱,故而不善歸納及演繹;故而黃老師在研究傳統中國刑律後,亦認為傳統法典之立法技術,尚具體不尚抽象,雖條文繁多,仍不敷使用,馴至必須「因一事而立一例」;案例積累越多,終至凌越條文之上 。我國學者王伯琦亦有非常近似之見解 。作者深為嘆服艾氏觀察之深入,並以為此種對法律適用之心靈認知,似為我國基本國策(本文與增修條文)條文繁多之深層心理因素 。惜哉黃老師引用者,係日本學者谷口知平翻譯艾斯卡拉之譯文,是以無從觀得艾氏原文全豹。
來法之後,喜在圖書館發現Jean Escarra之若干著作;雖因館藏有限,且欲盡閱目前尋得之著作,已極耗時日。承蒙黃老師看重,僅先行整理其人生平、主要著作管窺、其學術地位等等。詳細之艾斯卡拉著作研究與翻譯,期待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