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的政治、社會制度與人民的經濟和生活型態,自二十世紀開起,開始呈現劇烈的變革。在政治方面,傳統的君主世襲政體隨著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而正式告終,隨後的數十年間,雖然政府繼續有所更替,但仍是以共和體制為新制度的基礎。 在經濟、社會生活與制度方面,雖然轉變沒有像政府制度這般直接明顯,但長時間以來的變遷與影響,仍不可謂不大。歷史學者黃仁宇先生即主張,如果從整體的發展趨勢探求,二十世紀以來,中國社會生活與經濟組織的發展與演變,確實有重大的根本變化產生,乃「由農村社會改進而為工商業為主體的社會」。 此種變化的產生與影響,十分深遠,呈現在不同的制度層面:
中國在二十世紀的革命不是片面改造,而是將整個國家社會推翻,一切重來。本來專制皇權以昊天誥命為基礎,真理總是由上而下,這種體制已於1912年被清算。下面農村社會裏以小自耕農為付稅的基礎,以「尊卑、男女、長幼」的社會秩序作凝聚的力量。這一切早已不合時代,即縱有殘餘的力量,也在五四運動被推翻,再有上下之聯繫,原來只有刑法中之「五服十惡」,再有則是科舉考試之程序。熟讀詩書之文士,進而為廟堂裏之執政,退則為鄉宦仕紳,各有名額,分配於府州縣。這套也於一九○五年停科舉而整個截斷。
黃氏的論據,確實概括點出了清末民初以來,中國在政治與社會秩序上所發生的主要變遷風貌,以及因此所產生影響的深度。 這種發展變遷的過程,在清末以來開始推動的法律制度與司法的改革中,同樣可以見到。即以傳統尊卑與男女關係的思想為例,在清末起草新刑律時,沈家本與勞乃宣等人有關是否廢止處罰「無夫姦」、「親屬相盜」等條文的激烈論戰中, 就可以瞭解當時西方法律思想初引進時所面臨的挑戰。
除了法律實體內容的爭議外,傳統的司法審判程序與近代西方法院的審判組織與運作原則,也存有相當大的出入。 近代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建立,基本上是建構在權立分立與司法獨立二個重要的政治理念上。中國傳統的政治理念與體制與此固然大相逕庭,但是無可否認的,自清末開始修律,1906年改官制與頒定大理院審判編制法以及1907年奏准頒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與1910年公佈法院編制法以來,仿效近代西方國家法律與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經發軔。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探討,民初以來改革舊有法律與司法制度的過程,與位居近代西方司法制度礎石的司法獨立觀念,二者之間的關連,並希望藉此說明為何當時的改革工作未能畢竟全功。
本文以下分為四個部份。首先,本文將說明民初時期對於研究近代以來中國法律與司法制度蛻變與發展的重要性。其次,本文將探討當時司法獨立觀念的引進與實踐,試圖瞭解此一重要觀念是否能夠植基成長。此外,除了指陳司法獨立理念在民初時期的轉化外,本文續將藉著民初重案姚榮澤案的審理,說明在當時的政治還境下,現代司法制度的建立無可避免地帶有實用因素的考慮,被認為是爭取國家主權獨立,擺脫治外法權的重要工具。在這種理念引進與工具性價值思考的雙重背景下,本文隨後將從法律的起草制定與法院的建立與推廣,進一步說明此一時期法律制度發展與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果。在結論中,本文將指出,司法獨立的觀念在清末以來引入中國之後,雖被尊崇為新政府體制的根本憲法原則,但日後卻轉化成可以妥協讓步的工具性理念。同時,爭取廢止治外法權的實際考慮,也顯示出司法制度改革的工具性價值,此種實用取向的態度均影響到民初法律與司法改革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