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感謝《法制史研究》刊載 “The Development of Comparative Law in China”的中譯版,也同樣感謝陳惠馨教授與梁治 平教授於百忙之中抽時間予以回應。此文是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第二版(2019年出版)中的一章,屬於被編者指定 題目的綜述性文章。這樣的文體有其特殊的規範與限制,對文章的篇 幅與覆蓋內容都有具體要求,難免對敘事深度產生一定影響。拙文在 這方面的局限,承蒙兩位教授指出,我自無異言。兩篇回應文章中所 提到的一些分析層面的問題,則簡短回應如下: 陳教授注意到,拙文提出了這樣一個比較觀點:相對於在十九世 紀後半段至二十世紀前半段面臨西方的軍事、經濟與文化壓迫的其他 亞洲地區,如日本、印度、中東,中國的文化與政治精英們對自己的 文化傳統的排斥與批判似乎更徹底,也更劇烈。如陳教授所言,這是 一個有待進一步論證的宏觀論點。雖然它並不是這篇文章的核心觀點 之一,但的確是我一直以來反復思考並試圖初步驗證的觀點,今後也 將繼續。在亞洲諸大文明體系中,只有中國在二十世紀內徹底在政治 層面與主流思想層面摒棄了自己的傳統文化範式,並一度將之作為敵 人加以全面攻擊。無論是伊斯蘭教在中東,種姓制度與印度教在印 度,還是神道教在日本,都沒有經歷過類似的徹底坍塌,即使它們也 在西方文化壓力下被迫進行了深刻的變異與重組。這是我提出這個比 較觀點的基本出發點。當然,如果在微觀層面挖掘的話,會發現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