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始於一場法律移植運動,這一事實決定 了,這一法律的發展從一開始就建立在「比較的」〔知識〕基礎之 上。就以當下令中國法律人(至少是其中相當一部分)亢奮不已的 「民法典」議題為例,「民法」在中國的發生,便既是一個現代法制 建立過程中的問題,也是一個比較法上的問題。光緒三十三年 (1907),清民政部奏請釐定民律,先述通行「東西各國法律」的 「公法私法」「刑法」「民法」之分,然後講到中國舊律:「歷代律文,戶婚諸條,實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這裡,某種中西法律的比較觀已經呼之欲出。四年後,民律前三編告成,修律大臣俞廉三在進呈該草案的奏摺中於此言之更詳:「吾國民法,雖古無專書,然 其概要,備詳周禮地官司市,以質劑結信而止訟」。是周禮諸制,含 「擔保物權之始」,「婚姻契約之始」,以及「登記之權輿」。「其 他散隸六典者,尚難縷舉,特不盡屬法司為異耳」。漢代,「九章舊第,戶居其一」,至唐,「凡戶婚、錢債、田土等事,摭取入律」, 其制延續至今,「此為中國固有民法之明證」。自然,上述種種都是立法家的說法,其興趣為實踐的,方法則是實用主義的,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基本考量。這與後人熟悉的作為一門 學科的比較法研究明顯不同,後者試圖以「科學」方法比較不同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