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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立言 Nap-yin Lau

研究員

學歷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

研究領域

宋代政治、社會、法律、家庭

學位論文
  1. 《李鴻章之早期外交研究 (1871-1881)》(香港:中文大學碩士論文,1981)。
  2. “The Absolutist Reign of Sung Hsiao-tsung (r.1163-1189)” (PhD diss., Princeton University, 1986).
專書
  1. 專著,《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2. 專著,《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北京:中華書局,2012.6)。
  3. 編譯,《宋元時代的法律、思想和社會》(臺北:國立編譯館,2001)。
  4. 主編,《傳統中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8.5)。
  5. 主編,《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形成與轉變》(王汎森總策劃;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8.10)。
  6. 主編,《性別、宗教、種族、階級與中國傳統司法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9)。
  7. 主編,《第四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近世中國之變與不變》(臺北:中央研究院,2013.11)。
  8. 主編,《史料與法史學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6.8)。
  9. 山口智哉、李宗翰、柳立言、劉祥光編撰,「五代在碑誌」第一冊《世變下的五代女性及其墓誌》(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
  10. 山口智哉、李宗翰、柳立言、劉祥光編撰,「五代在碑誌」第二冊《五代武人之文事與武功》(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
期刊論文
  1. 〈南宋政治初探——高宗陰影下的孝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57.3 (1986):553-584。
  2. 〈族譜與社會科學研究〉,《漢學研究》6.2 (1988):237-273。
  3. 〈「杯酒釋兵權」新說質疑〉,《大陸雜誌》80.6 (1990):25-33。
  4. 〈宋遼澶淵之盟新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1.3 (1990):693-760。
  5. 〈淺談宋代婦女的守節與再嫁〉,《新史學》2.4 (1991):37-76。
  6. 〈宋代同居制度下的所謂「共財」〉,《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5.2 (1994):253-305。
  7. 〈北宋吳越錢家婚宦論述〉,《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5.4 (1994):903-955。
  8. 〈以閹為將:宋初君主與士大夫對宦官角色的認定〉,《大陸雜誌》91.3 (1995):1-20。
  9. 〈從法律糾紛看宋代的父權家長制:父母舅姑與子女媳婿相爭〉,《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9.3 (1998):483-556。
  10. 〈子女可否告母?——傳統「不因人而異其法」的觀念在宋代的局部實現〉,《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0.6 (2001):29-93。
  11. 〈一條律文各自解讀:宋代「爭鶉案」的爭議〉,《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3.1 (2002):119-164。
  12. “Enlightening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Enlightened Judgments’,” T’oung Pao 89.1-3 (2003):162-177.
  13. 〈宋代分產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上)〉,《法制史研究》5 (2004):61-121。
  14. 〈宋代分產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下)〉,《法制史研究》6 (2004):42-98。
  15. 〈宋代的社會流動與法律文化:中產之家的法律?〉,《唐研究》11 (2005):117-158。
  16. 〈何謂「唐宋變革」?〉,《中華文史論叢》81 (2006):125-171。
  17. Lau Nap-yin (著), Claude Chevaleyre (譯), “Droit et famille en Chine à l’époque des Song (960-1279) (宋代的法律與家庭),” Annales年鑑學報: Histoire, Sciences Sociales 61.6 (2006): 1377-1443.
  18. 〈蘇軾乳母任採蓮墓誌銘所反映的歷史變化〉,《中國史研究》2007.1:105-118。
  19. 〈色戒——宋僧與姦罪〉,《法制史研究》12 (2007.12):41-80。
  20. 〈對法律文化的研究——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形成與轉變》談起〉,《法制史研究》13 (2008.6):265-287。
  21. 〈紅塵浪裡難修行——宋僧犯罪原因初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9.4 (2008.12):575-635。
  22. 〈士人家族與地方主義〉,《歷史研究》2009.6:10-18。
  23. 〈宋代明州士人家族的形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1.2 (2010.6):289-364。
  24. 〈科舉、人際關係網絡與家族興衰:以宋代明州為例〉,《中國社會歷史評論》11 (2010):1-37。
  25. 〈《名公書判清明集》的無名書判〉,《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5 (2011.12):116-222。
  26. 〈妾侍對上通仕〉,《中國史研究》2012.2:115-135。
  27. 〈南宋的民事裁判:同案同判還是異判?〉,《中國社會科學》(中國社會科學院)2012.8:153-178。
  28. 〈南宋在室女分產權探疑——史料解讀及研究方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3.3 (2012.9):445-505。
  29. 〈「天理」在南宋審判中的作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4.2 (2013.6):277-328。
  30. 〈吏理中的法理——從詔令看宋初的法制原則〉,《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8 (2014.12):216-265。
  31. 〈宋代法律史研究之史料解構與問題分析〉,《法制史研究》27 (2015.6):275-331。
  32. 〈從立法的角度重新探討宋代曾否禁巫〉,《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6.2 (2015.6):365-420。
  33. 〈第十八層地獄的聲音:宗教與宋代法律史研究法〉,《中西法律傳統》11 (2016):71-120。
  34. 柳立言、陳建志,〈北宋司法參軍毛滂與饒州安太守的法律對決〉,《法律史譯評》4 (2016):170-201。
  35. 〈誰是宋代「巫」風的製造者——僧、道、巫、士大夫,其他?〉,《宋學研究》1 (2017):80-122。
  36. 〈五代治亂皆武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9.2 (2018.6):339-402。
  37. 〈北宋評價武人標準再認識——重文輕武之另一面〉,《歷史研究》2018.2:35-58。
論集論文
  1. 〈從官箴看宋代的地方官〉,國際宋史研討會秘書處編,《國際宋史研討會論文集》(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史學系,1988),頁393-416。
  2. 〈論族譜選錄人物的標準〉,聯合報文化基金會國學文獻館主編,《第四屆亞洲族譜學術研討會會議紀錄》(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9),頁195-229。
  3. 〈從趙鼎《家訓筆錄》看南宋浙東的一個士大夫家族〉,會議秘書處編,《第二屆國際華學研究會議論文集》(臺北:中國文化大學文學院,1992),頁495-550。
  4. 〈宋初一個武將家族的興起——真定曹氏〉,中研院史語所出版品編委會編,《中國近世社會文化史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2),頁39-88。
  5. 〈從御駕親征看宋太祖的創業與轉型〉,田餘慶主編,《慶祝鄧廣銘教授九十華誕論文集》(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頁151-160。
  6. 〈宋代的家庭糾紛與仲裁:爭財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出版品編委會編,《中國近世家族與社會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8),頁1-48。
  7. 〈養兒防老:宋代的法律、家庭與社會〉,漢學研究中心編,《中國家庭及其倫理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漢學研究中心,1999),頁85-117。
  8. “Waging War for Peace? The Peace Accord between the Song and the Liao in AD 1005,” in Han van de Ven, ed., Warfare in Chinese History (Leiden: Brill, 2000), pp. 180-221.
  9. 〈宋代罪犯的人權〉,論文集編輯委員會,《宋旭軒教授八十榮壽論文集》(臺北:宋旭軒論文集編委會,2000),頁531-542。
  10. 〈宋代女兒的法律權利和責任〉,張國剛主編,《家庭史研究的新視野》(北京:三聯出版社,2004),頁155-205。
  11. 〈青天窗外無青天:胡穎與宋季司法〉,柳立言主編,《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形成與轉變》(王汎森總策劃;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8.10),頁235-282。
  12. “Marriage: China Law,” in Stanley N. Katz, ed., The Oxford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Legal Hist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155-160.
  13. “Mutual Concealment,” in Stanley N. Katz, ed., The Oxford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Legal Hist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197-199.
  14. Lau Nap-yin (柳立言) and Huang K’uang-chung (黃寬重), “Founding and Consolidation of the Sung Dynasty under T’ai-tsu (960-976), T’ai-tusng (976-997), and Chen-tsung  (997-1022),” in Denis Twitchett and Paul J. Smith, ed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vol.5 , pp. 206-278.
  15. 〈解讀唐宋法律的變化——史料、邏輯與真相〉,黃源盛主編,《唐律與傳統法文化》(臺北:元照出版社,2011),頁355-391。
  16. 柳立言著、山口智哉譯,〈宋代明州(寧波)における「家族」研究—方向と方法〉,須江隆等編,《碑と地方志のアーカイブズを探る》(東京:汲古書院,2012.3),頁199-262。
  17. 〈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看南宋審判宗教犯罪的一些範例〉,柳立言主編,《性別、宗教、種族、階級與中國傳統司法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9),頁93-141。
  18. 〈法律史上的「唐宋變革」〉,柳立言主編,《第四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近世中國之變與不變》(臺北:中央研究院,2013.11),頁367-439。
  19. 柳立言著,山口智哉譯,〈南宋の民事裁判—地域性か、超地域性か〉,伊原弘等編,《中国宋代の地域像-比較史からみた専制国家と地域》(東京:岩田書院,2013),頁209-278。
  20. 〈從《宋大詔令集》看太祖朝的重要法制問題〉,黃源盛主編,《中國法史論衡——黃靜嘉先生九秩嵩壽祝賀文集》(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14.4),頁141-174。
  21. 柳立言著、山口智哉譯,〈『夷堅志』と人間法―宋代の霊異案件〉,伊原弘、靜永健主編,《南宋の隠れたベストセラ-『夷堅志』の世界》(東京:勉誠出版社,2015),頁91-99。
  22. “Changes to women’s legal rights in the family from the Song to the Ming,” in John Lagerwey, ed., Modern Chinese Religion I: Song-Liao-Jin-Yuan (960-1368 AD) (Leiden: Brill Publishers, 2015), pp. 643-717.
  23. “Civil Law and Jurisprudence in Imperial China,” in David Ludden, ed., The Oxford Research Encyclopedia of Asian Hist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Legal Section, pp. 1-32 (http://asianhistory.oxfordre.com).
他類論文
  1. 〈唐宋變革與第一個中產之家的政權〉,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報》182 (2011.4.26),「延續與斷裂:全球視域下的歷史變遷」專題。
  2. 〈宋代婦女法律權利的轉變〉,張雅婷編,《歷史知識》(臺北:三民書局,2014),頁23-31。
  3. 〈柳立言的書單〉,劉小磊主編,《我書架上的神明‧續編》(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6),頁169-174。
學術書評
  1. 柳立言、黃寬重,〈評Richard L. Davis, Court and Family in Sung China, 960-1279〉,《漢學研究》5.1 (1987):295-303。
  2. 〈評 Winston W. Lo,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ivil Service of Sung China - With Emphasis on Its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清華學報》18.2 (1988):467-474。
  3. 〈評 Gertrude Himmelfarb, The New History and the Old〉,《新史學》1.1 (1990):125-130。
  4. 〈評 Jennifer W. Jay, A Change in Dynasties: Loyalism in Thirteenth-Century China〉,《清華學報》23.4 (1993):449-451。
  5. 〈評李春棠:《坊墻倒塌以後——宋代城市生活長卷》〉,《新史學》4.3 (1993):137-141。
  6. 〈評 James T. C. Liu, China Turning Inward: Intelletual-Political Changes in the Early Twelfth Century〉,《新史學》4.4 (1994):177-184。
  7. 〈評 Hoyt Cleveland Tillman and Stephen H. West eds., China under Jurchen Rule: Essays on Chin Intellectual and Cultural History〉,《新史學》7.2 (1996):233-242。
  8. 〈評王曾瑜《宋朝階級結構》〉,《新史學》8.2 (1997):227-234。
  9. “Review of Hoyt Cleveland Tillman and Stephen H. West eds., China under Jurchen Rule: Essays on Chin Intellectual and Cultural History,” Journal of Oriental Studies 33.2 (1998): 288-293.
  10. 〈研究賭博的重要問題:從郭雙林、蕭梅花《中華賭博史》談起〉,《廣西大學學報》20.4 (1998):49-54。
  11. 〈評 Beverly J. Bossler, Powerful Relations and Relations of Power〉,《臺大歷史學報》24 (2000):433-443。
  12. 〈評 Brian E. McKnight and James T. C. Liu trans., The Enlightened Judgements, Ch’ing-ming Chi: The Sung Dynasty Collection〉,《法制史研究》2 (2001):271-296。
  13. “Review of Yanagida Setsuko sensei koki kinen-Chugoku dento no shakai to kazoku (柳田節子先生古稀紀念——中國傳統の社會と家族),” Nan Nü: Men, Women, and Gender in Early and Imperial China 3.2 (2001): 257-264.
  14. “Review of Bettine Birge, Women, Property, and Confucian Reaction in Sung and Yuan China (960-1368),” T’oung Pao 92.1-3 (2006): 234-241.
  15. 〈序〉(代書評),柳立言主編,《傳統中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8),頁v-xiv。
  16. “Review of Christian De Pee, The Writing of Weddings in Middle-Period China,” T’oung Pao 94.4-5 (2008): 390-396.
  17. 〈導言〉,柳立言主編,《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形成與轉變》(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8.10),頁1-22。
  18. 〈序論〉,柳立言主編,《性別、宗教、種族、階級與中國傳統司法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9),頁i-xxii。
  19. 〈導言〉,柳立言主編,《第四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近世中國之變與不變》(臺北:中央研究院,2013.11),頁vii-xlvii。
  20. 評 “Emperor Huizong by Patricia B. Ebrey,”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74.1 (2015): 188-189.
  21. 〈評 Sukhee Lee, Negotiated Power: The State, Elites, and Local Governance in Twelfth-to Fourteenth-Century China〉,《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62 (2016):333-344。
  22. 〈前言〉,柳立言主編,《史料與法史學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6.8),頁i-xliii。
  23. 〈不要再誤解宋朝了〉,小島毅著,游韻馨譯,《中國思想與宗教的奔流》(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2017),〈導讀〉,頁11-36。
翻譯
  1. 柳立言譯,Marius B. Jansen著,《日本及其世界:二百年的轉變 (Japan and Its World: Two Centuries of Change)》(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分館,1987;臺北:商務印書館,1990)。
  2. 柳立言譯,長谷川誠夫著,〈戰後日本研究宋史之動向〉,《食貨月刊》17.3/4 (1988):38-48。
  3. 柳立言譯,Bettine Birge著,〈元代的ㄇ收繼婚與貞節觀的復興 (Levirate Marriage and the Revival of Widow Chastity in Yuan China)〉,柳立言編譯,《宋元時代的法律、思想和社會》(臺北:國立編譯館,2001),頁387-428。
  4. 柳立言譯,David Buxbaum著,〈清代之民法:戴炎煇教授對我們知識的獨特貢獻〉,黃源盛主編,《法史學的傳承‧方法與趨向》(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04),頁467-472。

學歷: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

經歷:
本所博士後副研究員 (1986.8-1987.7),副研究員 (1987.8-1994.3),研究員 (1994.3-2019.1)
本所傅斯年圖書館主任 (1995.3-1997.4)、(1999.1-1999.7)、(2002.5-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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