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 - JOUR SN - 1991-1572 T1 - 宋代分產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上) AU - 柳立言 Y1 - 2004/06/30 PY - 2004 DA - 2004/06/30 T2 - 法制史研究 JF - 法制史研究 JO - 法制史研究 JA - 法制史研究 VL - 5 SP - 61 EP - 121 KW - 未婚女、嫁資、承分、家族法原理 Y2 - 2004/06/30 N2 - 父母服闋後,未婚女兒與兄弟分產可分得多少?她有沒有財產繼承權?根據宋初法典《宋刑統》「分異財產」的戶令,她可以得到兄弟「聘財」的一半(聘財法),但根據南宋中葉案例彙編《名公書判清明集》的判決,她可以得到兄弟「承分」(繼承份額)的一半(男2女1法)。學人爭論了50多年而尚無定論,甚至懷疑《清明集》的判決是誤用法條。 本文指出,聘財法與男2女1法是同時並行的,各自適用於不同的場合。聘財法是適用於分產前已有聘財或嫁妝的先例的場合,而男2女1法適用於分產前未有聘財或嫁妝的先例的場合,兩者既不衝突,也不能互相取代。兩法同時適用,表示未婚女兒並沒有因為男2女1法的實施而取得財產繼承權違反了家族法原理;她的所得,在性質上仍一如聘財法,只是嫁資。男承分只是用來計算她的所得,並不表示她的所得就是跟男承分一樣的繼承權。 本文又說明男2女1法何以在南宋中葉出現,和嫁資何以從聘財的一半大幅增加為男承分的一半。各種因素包括厚嫁風氣的盛行、政府對私財的承認、江南女子的獨立自主和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父母生分的分產機制在南宋中葉被嚴格限制、《宋刑統》聘財法的漏洞及人倫或人情的不可靠等。此外,男2女1的比例不但出現在兄弟姐妹的分產,還出現在代位繼承的子女承父分。 佔絕對優勢的男性立法者和司法者為何如此寬待女性?本文認為,他們對法律公正性的尊重和維護,超過了他們對身分貴賤的重視和對男女性別的歧視。當事人的家庭身分和社會地位可以相當懸殊,但法律地位卻是應該盡量維持平等的。     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