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ISSN = {1991-1572}, author = {王信杰}, title = {元代贓罪的形成與特色}, journal = {法制史研究}, volume = {42}, pages = {377-422}, keywords = {六贓、贓罪、《元典章》、《至正條格》、《明律》、《唐律》}, abstract = {傳統中國法,有兩個系統性的法規可以輕易地跨越不同部門的立法,多能與其參照適用,一個是刑罰的五刑體系,一個是以贓計罪的贓罪體系,本文利用這兩個體系的相互發展來考察元代法制的發展過程,觀察元代是如何繼受這個唐宋舊律的觀念,逐步建立自己的贓罪系統。 贓罪有一特性,必須有足夠的刑罰框架,以及建立計算財貨價值的基準單位,方能有效設計及運作,可見需有一定的立法水準方能完成立法。職是之故,本文先說明至元初廢《泰和律》之前金元之際的刑制與贓罪的來源,接著再推演世祖至元末如何決定計贓單位,並逐步創制元代自己的贓罪系統,成宗大德年間(1297-1307)如何在世祖基礎上,建立元代的新五贓:枉法、不枉法、強盜、竊盜、侵盜錢糧贓罪系統。討論完有系統的贓罪,也要兼及元廷時常使用卻不成一系統的「不應為」計贓用的現象,進而說明為何元代沒有發展出如唐宋律般的「坐贓」計贓罪名。最後觀察《明律》「六贓」罪是受到多少元制的框架所設計出來,及其設計之弊病為何?}, year = {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