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 1991-1572 %A 梁弘孟 %T 共犯關係下的「準服制以論罪」──以《刑案匯覽》「聽從尊長殺害以次尊長」類案件為例 %D 2022 %J 法制史研究 %P 101-148 %V 39 %X 在清代中國,兩個以上親屬共同侵害其他親屬的共犯行為屢見不鮮,而在這當中一種經常出現的情況就是最尊長迫使卑幼殺傷次尊長。案件起因既然在尊長,照理應該是最尊長負較重責任,但是由於準服制以論罪的原則,卑幼卻要負較重的刑責。本文以《刑案匯覽》所收錄的相關案件為例,研究清代官方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上的處置方式。本文認為,清代官方確實有心減輕卑幼的不利處境,但在「準服制以論罪」的禮教立法格局下,能做的還是有限,直接的結果就是罪刑不相當,而且在司法實務中產生令官方困擾的頂罪現象,使清代刑事司法程序「情罪允協」的理念大打折扣,而可以認為是清代法律體系內在的矛盾。而這更使卑幼陷入違抗尊長與觸犯法律的兩難處境。 %K 共犯、殺傷罪、準服制以論罪、三綱、《刑案匯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