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ISSN = {1991-1572}, author = {黃均鎮}, title = {何處得申冤?秦與漢初乞鞫審理型態}, journal = {法制史研究}, volume = {37}, pages = {265-296}, keywords = {乞鞫、秦漢律令、簡牘、嶽麓秦簡、奏讞文書}, abstract = {乞鞫,乃罪犯或其家屬對判決不服乞求重新審理之制。本文聚焦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以下簡稱《嶽麓(叁)》)與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三份乞鞫案例,從文書結構分析著手,釐清相關單位權責,以對前人論點提供折衷或推進。 首先關於秦漢審理管轄權,學界有案發地與受理告發地縣廷主審等論點。本文彙整既有研究,指出至少有三類例外性的審訊型態。其次,乞鞫案的審理地學者有「原審縣道」與「非原審縣道」二說。本文指出三件乞鞫案都是在「罪犯關押地」進行審理,與是否為原審縣道無關。本文並舉出數則亦於罪犯關押地進行審理之例,澄清案件審理地與審理機關不必然相同。第三,部分學者主張罪犯不會向原審縣道乞鞫。本文指出《嶽麓(叁)》案例11即是罪犯向原審縣道乞鞫。第四,早期學界認為刑徒亦有戶籍,洛陽東漢刑徒墓誌磚出土後學者提出新解,主張刑徒喪失戶籍、身分改隸判決之獄。然《嶽麓(叁)》案例12罪犯遭夏陽縣判罪,其身分卻標示為「重泉隸臣」,有學者將重泉視為罪犯的戶籍地。本文釐清來龍去脈,再次印證庶民遭判為刑徒後即喪失戶籍之說。 秦漢審理型態有其制度規範,面臨變化多端的實況與資源限制,實務執行須有彈性。這是法制史重建的難處之一。}, year = {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