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 1991-1572 %A 鄭智 %T 巫術何以致罪?──試論清代巫術犯罪中的因果關係及其法律適用 %D 2016 %J 法制史研究 %P 291-330 %V 30 %X 《大清律例》採用具體主義的立法技術規定了諸如「不道」、 「禁止師巫邪術」、「造妖書妖言」、「採生折割人」、「造畜蠱毒殺人」等數項涉巫犯罪的罪名。清人祝慶祺在《刑案匯覽三編》 中收錄了大約四十餘例相關案件。巫術坐罪的法律論證中,對於巫術案件中的事實因果如何轉化為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進而在邏輯上確證其相應的刑事責任,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其中,比附類推起到 了論證上的重要作用,而這種方法也可以置諸清代一般案件的法律推理過程中。身體思維模式是法律比附類推方法背後的認知基礎, 其思維淵源恰恰是巫術自身所包含的原始思維模式。同西方的法律解釋學一樣,這一思維認知模式存在著反形式主義的危險傾向,值得我們今天的法治建設鏡鑒和警醒。 %K 《大清律例》;巫術犯罪;因果關係;類推比附;身體思 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