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 1991-1572 %A 陳延濤 %T 冕寧檔案所見清代婦女抱告制度──兼論清代婦女的訴訟地位 %D 2016 %J 法制史研究 %P 155-206 %V 30 %X 明清時期的抱告,也稱代告,學者多追溯至「命夫命婦,不躬 坐獄訟」,稱之為中國古代的「訴訟代理」制度。適用抱告的主體,包括生監、老幼、廢疾、婦女等,在國家律典和地方「狀式條例」中均有規定。考察冕寧檔案中存在的大量婦女涉訟現象時發現,在清代冕寧的司法實踐中既有對抱告較為普遍的遵守,同時也存在大量與律例不合卻被准予受理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為數眾多的婦女無抱告、抱告不合、婦女與成年男子做共同原告等等,並嘗試對這些現象進行初步解讀。清朝的司法實踐,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均存在巨大差異。通過考察冕寧檔案,並結合清代律例及比對其他地區清代檔案,文章認為至少在清代冕寧地區,相比較於對婦女訴訟資格的形式性審查,基層司法實踐更關注個案的實體問題。 而設立抱告制度的真實立法意圖,應該是更側重於防範婦女訴訟權利的濫用,即防止婦女誣告。 %K 冕寧檔案、婦女訴訟、抱告、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