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 1991-1572 %A 柳立言 %T 宋代法律史研究之史料解構與問題分析 %D 2015 %J 法制史研究 %P 275-331 %V 27 %X 研究歷史是一種訓練,訓練我們找出有重要性的問題,分析它們、回答它們。所謂重要,不是對研究者而言,而是對當時人而言,大都見於詔令、奏議和法律案件(如不認為是重要,為何打官司?)。從中找到史料後,必須注意三事:一,它們的種類,其中以法典的生成最為縝密,應優先利用。二,它們的性質,即使同是法典,律和令的性質不同,它們的重點就有不同。三,無論甚麼史料,解讀時必須先找出它們的邏輯結構和彼此關連,看出它們的自在圓滿,切忌先入為主,以己意強加於古人,或抽離史料的上下脈絡,牽強附會。分析和回答問題要注意四點:一,將大問題分解為中型問題、中型問題為小問題,才能看出大問題的複雜性和切入點。法律問題往往跟日常生活有關,不妨多用常識切入,更要利用傳統的歷史六問(what / which、who / whom、when、where、why、how)。二,清楚界定研究的對象,例如有些學人把妾與婢混為一談,得出妾一方面愈來愈像「物品」另方面愈來愈像「家屬」的矛盾。我們不妨以比較法來看出妾的定義,如比較妻、妾、婢的權利和責任。三,必須分別立法與司法。如研究淫祀,我們不能因為執法者因各種原因(如貪污)不去取締淫祀而推論立法者不曾清楚界定淫祀。四,當評估是否依法而判時,須分別受害人和加害人。尤其在家屬相爭的案件裡,受害人的權利可能根據法律受到充分的保護,但加害人的罪行不一定依法受罰。對受害人來說,法律是穩定可以預期的,但對加害人則未必。 %K 宋代法律史、史料、重要問題、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