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 - JOUR SN - 1991-1572 AU - 陳中龍 TI - 從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讎的制度論漢初《二年律令》的「二年」 JO - 法制史研究 JA - 法制史研究 VL - 27 SP - 203 EP - 236 KW - 漢代、律令、校讎 PY - 2015 AB - 對於《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所指為何的問題,以前多集中在討論到底是漢王二年、惠帝二年或是呂后二年,即使大部份的學者主張是呂后二年,但對於出現以年度為標題的原因,似乎只能從其中的〈曆譜〉尋找答案。《二年律令》的標題除了表示包含「律」與「令」這兩種法律形式外,更重要的是「二年」這兩個字,因「二年」表示出來的重點是時間性,可是為何當時要用年度來標示這份律令呢?本文試圖提出一種可能的解釋來說明這個問題,希望對這個議題的理解有所幫助。本文認為以《二年律令》作為標題簡,應與漢初施行的年度律令校讎有關,當時的律令校讎中有一種情況是中央與地方必須每個年度固定進行該年度的律令校讎,目的是確保律令的正確與完整性。隨著二四七號漢墓下葬的《二年律令》,應該是墓主的家人或請人抄寫的,但抄寫時並非隨意挑選與墓主生前職務有關的律令,而是以呂后二年的施行律令為底本進行抄寫。墓主生前或許就是江陵縣的基層官吏,因此在下葬前抄寫者找來當年度的施行律令,這份律令依規定是進行過年度校讎的,所以除了抄寫時還有些節錄、訛誤、抄漏等現象外,或許它的正確性是可以獲得更高程度的期待。 Y1 - 2015/06/01 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