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 1991-1572 %A 李俊芳 %T 漢「科」獻疑──從出土漢簡談起 %D 2014 %J 法制史研究 %P 145-161 %V 26 %X 學術界通常認為,漢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實際上持這種觀點的人忽視一個重要問題,如果漢代有「科」這種法律形式,史載曹操制「甲子科」的原因「藩國難改漢朝之制」就不能成立。因為「科」如果是有獨立品格意義的法律形式的話,曹操將其作為自己制定法典的名稱,仍然是改變漢制,顯然於理難合。何況迄今為止,無論已公佈的出土《額濟納漢簡》中的「購賞科條」與《居延新簡》的「捕斬匈奴虜購償科別」,還是傳世文獻中「科」的記載,都無法證明漢「科」作為具有獨立品格意義的法律形式存在。程樹德將《唐六典》中「甲子科條」誤認為是指代「甲子科」,因此,「科條」不僅其含義無一例可作為漢「科」存在言之鑿鑿的證據,而且程樹德認為其作為「科」的全稱指代史亦無載。誤認「科」為法律形式者也並非空穴來風,史載之「科」不乏以律令為載體者,即法律條文、各種法律的稱呼,其本身即為律令。 %K 漢、科、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