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ISSN = {1991-1572}, author = {寺田浩明/張登凱 譯}, title = {自理與解審之間──清代州縣層級中的命案處理實況}, journal = {法制史研究}, volume = {26}, pages = {71-110}, keywords = {巴縣檔案、命盜重案、招狀、解審(審轉)、私和}, abstract = {教科書中,常見有「戶婚田土之案為州縣自理;經解審者,則為命盜重案」的敘述。當讀者閱讀時,容易產生一種印象,即一開始時,案件的分類似乎已客觀分為二種。然而,無論何種案件,實際上皆先經由州縣審理;透過州縣審理,以決定案件為州縣自理或者解審,若係解審,則應處以何種刑責。由於《淡新檔案》中,並無解審案件,因此,有關州縣階段命盜重案處理的實況探討,仍未臻充分。本文透過《巴縣檔案》(同治朝)「命案部分」的七百餘件檔案史料,對以下進行探討:州縣階段所作成的解審事案文書內容、其背後的處理狀態,及未經解審(始於死者親戚要求驗屍,最後經歸類為意外死亡,而未審轉)的案件背後,所具備的社會實態(涉及金錢的私和居多)。並討論州縣對於多數紛爭案件,如何「立案」為解審事案(或者刑事事案);刑事裁判(有罪無罪之認定)又如何立足於社會的基礎上等問題。}, year = {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