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 - JOUR SN - 1991-1572 T1 - 關於唐代《法例》書 AU - 高明士 Y1 - 2014/06/01 PY - 2014 DA - 2014/06/01 T2 - 法制史研究 JF - 法制史研究 JO - 法制史研究 JA - 法制史研究 VL - 25 SP - 189 EP - 204 KW - 《法例》、趙仁本、律學、《令集解》、《戶令》 Y2 - 2014/06/01 N2 - 唐初以來所見的「法例」,含有三義,此即作為法律通例、常式(或曰永格)以及判例類比。高宗時,趙仁本所著《法例》,即屬於判例類比。《法例》有其一定的客觀性,以及司法上的規範作用,基本上是屬於中央的判例。論其內容,以現在所見的實例看來,除陳述案件事實外,判文中也會引用律、令條文作為依據。高宗一度罷廢(可能在儀鳳年間676-679)《法例》的行用,至遲到玄宗頒行《開元前令》(719)時再予恢復,同時也作為國子監律學生的基本教材之一。宋以後無聞,也不見典籍著錄。 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