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 1991-1572 %A 陳銳 %T 唐代判詞中的法意、修辭與邏輯──以《文苑英華‧刑獄門》為中心的考察 %D 2012 %J 法制史研究 %P 97-142 %V 21 %X 唐代的判詞雖然大多是虛判,但仍然是中國古代人們法律智慧的結晶。唐代判詞用駢文寫成,修辭考究,形式優美,但同時給人以「華而不實」的感覺,以至一些學者貶低其價值,認為其不過是「堆垛故事之浮詞」。果真如此?經考察發現,一些優秀的判詞並非如此,其華麗的外表之下有著豐富的義理,並且特別講究準確地適用法律,這與評判唐代判詞的標準非常科學有很大關係。唐代判詞的判准是「文理優長」,如何才算得上「文理優長」?按照杜佑在《通典》中的說法,一篇判詞允稱「文理優長」,需達至以下標準:(1)有文采;(2)判斷依法;(3)合乎經義;(4)理無虧失。這揭示了構成優秀判詞的四個重要因素:儒家經義、法律規定、修辭、邏輯。這四者在優秀判詞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類似我國古代和合中藥的原則,特別講究「君臣佐使」,亦即一篇優秀的判詞首先要觀點正確,即要跟儒家精神相一致,這是最為重要的;次重要的是要合乎當時的法律。只有這兩者都具備,一篇判詞才能夠在理論上「立」起來;但如果只有這兩者,一篇判詞也不足以流傳,因此,每一判詞還需要下面兩者的幫助:即一方面要合乎邏輯,要有很強的論證性,另一方面還需要言辭優美、詞藻華麗(但要記住,不能過度修飾,否則會適得其反),也就是邏輯為佐,修辭為使。只有這四者比例協調,共同作用,才能形成好的判詞。以「刑獄門」為代表的唐代判詞就符合上述原則,因此,唐代判詞並不如一些人想像的那樣「徒有其表」。特別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唐代的判詞還非常注重法律論證,一方面,其論證結構非常複雜;另一方面,普遍採用了中國傳統的辯證論證方法,即「雙證」方法,也就是說,理證與事證相結合、正面證明與反面證明相結合、演繹論證與類比論證相結合,一陰一陽,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唐代的判詞是中國古代判詞發展史上的重要一環,它的存在表明,到了唐代,我國古代的法律思維已經逐漸發展成熟。 %K 唐代判詞、儒家經義、唐律、修辭、邏輯、辯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