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 1991-1572 %A 陳俊強 %T 唐律中的「無罪名」與「無罪」初探 %D 2011 %J 法制史研究 %P 1-23 %V 19 %X 本文嘗試討論唐律中兩種型態的「無罪」,一種稱為「無罪名」;一種稱為「無罪」。簡單而言,法律對於「無罪」的犯罪,當然是不予科罰,但對於「無罪名」的犯罪,卻不盡然縱放。十三條「無罪名」的犯罪,有五條以無罪論,其他八條雖無罪名,仍作有罪論:或是比照具體條文加減懲處,或是依據律無罪名時的法定處分方式科罰。可見唐律處罰的犯罪非僅形式的犯罪,尚包含有實無名的犯罪。唐律處置「無罪名」犯罪明顯與近代西方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牴觸。然而,換個方向思考,這些「無罪名」的犯罪卻又是根據成文法條定罪量刑的,似又不可逕稱之為「罪刑擅斷」。透過「無罪名」犯罪的探討,可知唐代(或許包括整個傳統中國)對於律條有限、人事無窮、事態百變的現象是如何因應的。唐律中以「無罪」論處的犯罪,共得四十條。歸納其無罪的理由,分別是(一)並不知情,五條;(二)過失或不能預見的後果,四條;(三)無責任能力,五條:(四)職務上沒有連帶責任,四條;(五)被害人不告,一條;(六)構成要件不足,四條;(七)正當行為或緊急事故,各四條;(八)沒有實害或僅屬微罪,八條;(九)維護更高的價值,三條。     %K 唐律、無罪、無罪名、罪刑法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