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 - JOUR SN - 1991-1572 T1 - 再論南宋「兒女分產」法 AU - 高橋芳郎 Y1 - 2008/06/25 PY - 2008 DA - 2008/06/25 T2 - 法制史研究 JF - 法制史研究 JO - 法制史研究 JA - 法制史研究 VL - 13 SP - 43 EP - 68 KW - 劉克莊、女子分法、兒女分產、社會政策 Y2 - 2008/06/25 N2 - 在南宋劉克莊的判決中,他引用了「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一法律條文。就目前所知,進行分析南宋曾引用且適用於此一法律條文的案例,我認為這條法律條文具備的要件是:父母雙亡後,分家(即分割家產)之際,如果只能繼承家產的男性是尚未成年者,這個時候則男女按2:1的比例均可分得家產。 此一立法的主旨是:即使女子已婚,通過將一部分家產給姐姐後,可以避免來自(包括姐姐在內)他人的傷害,從而保全未成年男子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另一方面,若有成年未婚女子或未成年女子時,這條法律亦不僅只是為了保全男子的財產,還兼有保障女子的生活費和其將來嫁資的作用。 不論是何種情况,這條法律條文的成立,著重於未成年男子的生命保護和財產保全,然後才期待給予姐妹們經濟援助的效果。我認為此法律規定分給女子家產,只是為了實現王朝政府的社會政策之意圖,是其所採用的一種策略,所以並非單純地按一定比例讓女子繼承家產為主要目的。如果監護人或撫養人是能夠管理和運營家產的父母或成年男子時,則不可能存在此一家產分割法。換言之,此一法律正是為欠缺這些條件的家庭「兒女」所設立。   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