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 1991-1572 %A 劉馨珺 %T 宋代判決斷由中「檢法擬筆」的原則 %D 2007 %J 法制史研究 %P 1-60 %V 11 %X 本文探討宋代獄訟結案的程序,歸納「檢法擬筆」相關 的法規及要件,分析斷由與擬筆的作用與訴訟風氣,進一步 考察地方行政官僚的審判方式、職能,從中瞭解行政官僚的 司法業務及其角色。 宋代獄訟判決最後一道程序,稱為「結絕」。不論刑獄 或民訟的結案,都必須交付當事人一件具備「情與法」的判 決文。官員書寫判決時,可以透過行政作業,取得歷來相關 的「擬筆」,作為結絕的重要參考。如果案涉入獄推鞫,獄 官的擬狀和法司的檢斷皆屬擬筆文書。而獄官的鞫狀只能書 寫入獄者的口供,不可預設事狀招供;法司的檢擬則必須具引與事狀相關的法令條文,但不可妄下判斷。與其說宋代的 判決是由「檢法官」協助讞罪,不如說各部門中「擬筆官」 的看法,更有助於審判官員的結絕斷案。 宋代以下,中國民間社會爭訟頻繁,官府並未採取科罰 的處理態度,反而在受詞追證程序上改進,朝向有「理」可 循的發展,當人民愈發流行以投牒告狀解決紛爭,因而產生 若干互動性的審判制度。南宋高宗以後,朝廷規定「婚田差 役」一類的訴訟必給「斷由」。斷由相當於重罪「議法斷 刑」的讞狀,亦即某一衙門的結絕判語。審判官員結絕時, 受「斷罪引律令格式」的法律制約,亦即針對犯罪事實,必 須援引相關法條。宋朝法律多如牛毛,「戶婚差役」案件的 審理,並非以懲罰為最終目的,國法也不是用來支持審判官 員科刑而已。因此,宋代地方衙門為了因應健訟風氣,避免 行政錯失,於是加強「檢法擬筆」的機制。 就「檢法擬筆」的作用而言,一是優秀的擬筆者檢用法 令,會將儒學經典發揮於法意運用。二是擬筆者僅能查錄法 條,不能做斷刑處分。三是反覆釐清案情,擬出若干處置情 況,提供長官定奪。四是擬判重點不在於定罪,而是注重案 情分析,並且提供證據與法理充分的意見。五是檢具「不受 理法條」,阻止健訟者「不應為」的妄訴行為。 地方幕職州縣佐官處理「獄訟」時,連帶負責「檢法擬 筆」職能。各級地方衙門 倘 能要求屬官到公廳 「集眾較量」,有助於議斷疑案,解決滯訟。在宋代官制設計中,訂定「檢法擬筆」原則,促使地方官僚歷經各種審判程序的訓 練,有助於提升地方知州、縣令等長官的素質。「檢法擬 筆」的規範也影響了縣衙吏人的職能趨向專職、分工化。固然宋代的吏治中,有墮落的官員,還有胥吏管理問題叢生, 但是「檢法擬筆」的實施,應是宋代法制發展史上,不可忽 略的一環節。   %K 斷由、檢法擬筆、鞫讞、脫判、不受理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