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 1991-1572 %A 邱澎生 %T 由公產到法人──清代蘇州、上海商人團體的制度變遷 %D 2006 %J 法制史研究 %P 117-154 %V 10 %X 18、19世紀之間,蘇州、上海兩地商人捐建成立的會館、公所,因為常將其專屬建築物向地方政府「立案」,而被當時司法體系逐漸認定為某種值得保護的「公產」,並演化出種種「公產立案」的法律執行慣例。至於20世紀初年成立的商會,則隨著當時「地方自治」運動的展開,而被納入清末政府借自近代西方法律「法人」觀念的相關法令中,商會被賦予聯結中國商人以對抗外國商業競爭的任務與權力。由公產「立案」到設置「法人」,不僅顯示出清代商人社團在都市社會中的影響力不斷增加,更呈顯出兩種類型不同的制度變遷。整體而論,清代蘇州、上海地區會館、公所被地方政府納為「立案公產」的制度變遷,可說是一種「由下而上的演化」,政府被動地保護商人產權,從而使商人團體的公產「立案」制度被更有效地納入地方行政與司法體系之中。商會的「法人」地位則更像是一種「由上而下的改造」,這種制度變遷與會館、公所的「由下而上的演化」是頗為不同的類型。     %K 公產、法人、會館、公所、商會、都市社會、蘇州、上海、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