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ISSN = {1991-1572}, author = {陳俊強}, title = {北朝流刑的研究}, journal = {法制史研究}, volume = {10}, pages = {33-82}, keywords = {北朝、流刑、流放、六鎮之亂}, abstract = {北魏自文成帝以來雖有將罪犯集體徙逐邊地的措施,但究其性質,仍是皇帝矜死赦宥的恩德,屬於死刑的代刑而非刑律中的正刑。直到孝文帝太和十六年以前,北魏的刑罰體系,主要是以門房之誅、死刑、刑罪三者構成,並無流刑的位置。太和十五年議定新律,遂將流徙之事法定化。太和十六年頒定的新律中,流刑才正式成為法定的正刑。北魏流刑既在恕死徙邊、充實鎮戍這樣基礎之上發展而來,那麼,流徙邊地和配充兵戶兩項要件,似乎沒有消失。流刑犯既是一律流徙沿邊軍鎮,配充兵戶,那麼流刑自然就沒有道里之差的必要。另外,太和制訂流刑時,可能規定流人舉家強制隨行。流人配充兵戶無非是為了保障兵源,所以除非皇帝恩詔寬免,否則流人是終身流放,返鄉無期的。 北齊流刑承襲《魏律》而來,屬於刑律的正刑,但服流刑者的條件是「論犯可死,原情可降」,也帶有死刑替代刑的性質。犯人既是投於邊地為兵卒,自然也是如同北魏一樣,流刑不必也不可能有明白和標準的道里之差了。既是降死從流,故處罰仍重,犯者須鞭、笞、髡,然後流於邊地為兵卒,終身不得返鄉。北周流刑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共分五等,即有所謂「道里之差」。除了道里之差外,流刑犯強制苦役六年,俟六年苦役期滿,犯人可以放免返鄉。道里之差、苦役年期、流放年限等,皆北周迥異於魏齊之制。此外,罪犯流放以前尚有附加刑的鞭與笞,此點與魏齊之制相仿。 北周流刑道里之差、強制苦役、附加刑、流放年限等要素,都為隋代所承襲。但隋制輕於周制:就里程言,隋是從一千里到二千里共三等;就居作年限言,隋是從二年至三年不等;就鞭笞之數言,隋最高是杖一百六十;就流刑年期言,隋代縮短為五年放免。簡而言之,北周流刑的四項要素明顯皆為隋代所繼承,這點是討論隋律淵源者所經常忽略的。唐代的流刑與魏齊周隋的關係是如何?唐代流刑「道里之差」和強制勞役,明顯是承襲周隋舊制。至於妻妾強制隨流和流人終身遠逐,應是參照魏齊之制而來。唐代流刑的骨架源自周隋,但亦吸收了部分魏齊的因子。概而言之,流刑的發展脈絡是: 北魏→北周→隋→唐      ↘   北齊  ↗ 流刑最後是在北朝而不是南朝發展成立,究其原因,筆者以為這既牽涉到南北政權採用了不同的方式,來解決肉刑廢除後造成的刑罰漏洞,也牽涉到北朝獨特的世兵制。前者是必要條件,後者為充分條件,二者適時配合,終使流刑正式誕生。然而,當恕死徙邊措施法制化之後,罪犯徙邊充兵成為常態,軍隊地位的低落,遂一發不可收拾,最終導致「六鎮之亂」的爆發。      }, year = {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