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ISSN = {1991-1572}, author = {陶安}, title = {殊死考}, journal = {法制史研究}, volume = {10}, pages = {1-31}, keywords = {減死、贖死、募下蠶室、踰冬、右趾、徙邊、謫戍}, abstract = {本文從訓詁與法律制度的兩個角度重新探討漢代「殊死」概念的涵義。 訓詁學中「殊死」常訓為「斬刑」,以「殊」字能訓為「絕」與「異」為根據,主張殊死表示「身首離絕而異處」之意。其實,「殊」訓「絕」或「異」,是取其「竭(盡)」和「不同」之義,與「斷絕」等義項並不相關。應將殊字理解為「極詞」,與如淳將「殊死」訓為「死罪之明白也」相近。 在法律制度中「殊死」與「斬」或「棄市」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它不作為刑名或刑罰使用,卻與赦免制度有著密切的關係。根據本文考察,作為法律專用詞的「殊死」是對「不當得赦者」一類罪名的高度概括。其功能為:將死罪罪名分為兩類,一類可以赦減死刑,另一類則不然。 後者為殊死罪名,而前者又是漢代常見的減死罪名。「減死」是在元帝時得到制定法上的依據,這之前,其先後表現為「贖死」、「募下蠶室」、「踰冬」等臨時性的措施。本文從爵位減免特權的轉讓制度談起,進而分析上述措施以及減死制度所形成的過程,同時介紹西漢末期「減死」擴展為「減死徙邊」在刑事政策上的背景。最後,結語還對東漢所見到的一些刑事政策上的弛緩現象以及與本文所討論的制度之間的關係加以說明。    }, year = {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