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 - JOUR SN - 1012-4195 AU - 凌文超 TI - 黃蓋治縣:從吳簡看《吳書》中的縣政 JO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JA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VL - 91 IS - 3 SP - 463 EP - 518 KW - 走馬樓吳簡 《吳書》 黃蓋 縣政 PY - 2020 AB - 黃蓋出任石城縣守長期間,出「教」將縣廷文書行政事務交付給「兩掾」,要求他們監督約束諸曹,糾舉揭發過錯;兩掾簽署的文件,黃蓋一律批准許可;如果存在虛偽欺詐的行為,不施加鞭杖官刑,而以軍法從事。兩掾一開始敬慎職守,但後來逐漸包庇一些違法亂紀的行為。黃蓋通過審查文書,發現兩掾不奉行法令的過錯,於是召集縣廷掾吏,責問兩掾。兩掾理屈詞窮,被軍法處斬。全縣震慄而從服。 從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和《吳書》等文獻來看,黃蓋治縣的做法與當時日常縣政的情形有頗多相近之處。如黃蓋所出之「教」頗具威權,當時縣廷日常行政「言教」(口頭指示)與「文教」(文書教令)並行。吳簡中遺存的縣級教記很少,可能與當時縣廷之內的政務處理以「言教」為主有關。黃蓋所署的「分主諸曹」的「兩掾」,可能就是孫吳「君教」簡所記主掌省、錄文書的「主簿」和「主記史」,不出門下五吏的範圍。東漢、孫吳時期,多見縣令長與兩位側近的門下吏配合省、錄文書事或處理具體的重要政務,縣丞有閒散化的趨勢。黃蓋斬殺兩掾,也與孫吳重刑的政治風氣相偕適。 雖然黃蓋治理石城縣的行政方式有其尋常之處,但是,黃蓋以「有軍旅之務」為由,「一以文書委付兩掾」,應是他針對山越不賓的緊急情況,下放文吏職權以換取地方豪民的支持,而自己專注於軍事征討的特殊表現。不僅如此,此事對於黃蓋行政風格的形成,「能吏」形象的刻畫,對於鞏固孫吳在豫章、丹楊郡的統治,也都具有重要意義。黃蓋治縣還在軍事征服之外,提供了另一種治理宗部與山越的有效模式,即在法制的範圍內通過治吏來鎮撫山越。這些是黃蓋治理石城被選擇寫入《三國志》的主要原因。 Y1 - 2020/09/24 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