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 1012-4195 %A 邱澎生 %T 十八世紀清政府修訂〈教唆詞訟〉律例下的查拿訟師事件 %D 2008 %J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P 637-682 %V 79 %N 4 %X 本文分析十八世紀清代中央政府立法加強取締訟師的過程與內容,並以汪輝祖任官湖南查拿訟師的經過,檢視地方官在奉命加強查緝並嚴懲訟師過程中的一種特殊心態。地方官員確實感受到十八世紀中央政府要求嚴拿訟師的壓力,而訟師也在查拿訟師的外部壓力下變得更加需要謹言慎行;但是,因為某些特殊的制度,地方官查拿訟師時,也自知最好不要超越某條無形界線,這是地方官與訟師處於「外張內弛」狀態的一種恐怖平衡。在上控、京控等司法制度運作背景下,以及民眾可檢舉官員稅務徵收失當等考核壓力下,一些深識此中利害與關鍵的訟師,乃得以具備某種「挾制」官員的能力,從而使地方官不願也不敢對訟師逼壓過甚。即使是中央政府,在維繫「伸雪冤枉」法律核心價值觀的作用下,也很難因為需要查拿訟師而縮小京控、馳審中訟師可能介入的司法空間。這是一個特殊的制度框架,在此框架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訟師,各有其份所當為之事,也各有其適宜遵守之界線,這可謂是清代中期查拿訟師事件的底層結構。 %K 訟師 官代書 京控 司法場域 清代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