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 - JOUR SN - 1012-4195 AU - 于志嘉 TI - 明清時代江西衛所軍戶的管理與軍役糾紛 JO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JA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VL - 72 IS - 4 SP - 833 EP - 887 KW - 明清時代 江西 衛所 軍戶管理 軍役糾紛 PY - 2001 AB - 明代以世襲軍籍約束軍戶,藉以確保軍役。軍戶戶籍的管理,關係到軍役能否順利繼補,也關係到軍民分籍下戶役制度能否切實遵守。明初以來規定軍戶不得分戶,軍戶戶口散居在原籍與衛所,分由原籍地州縣與衛所各自造冊管理。僉選軍役時,常因衛軍詭報戶籍或妄扳不應應役之人而產生糾紛。如被妄扳者屬民籍,應由管軍衙門約會有司官一同審查。明初重武輕文的風氣尚存,府州縣官的品級又相對輕於衛所官,常不能與之抗衡。正統以後,清軍工作改由司府州縣主導,為地方官介入衛所事務帶來了契機。萬曆以後,地方官更直接介入衛所軍役的僉選,地方文武官的關係呈現逆轉的趨勢,武官地位低落。 入清以後,江西衛所因為漕運功能而殘存下來。順治十二年,漕運總督蔡士英提出「計屯起運」說,屯漕關係逐步確立。也因此,有關軍役的糾紛,常與屯田、漕運有關。軍戶為減輕本身的軍役負擔,或請求以民田協濟,或混爭民種絕屯,或牽連原無漕運義務的衛所軍丁,有時更妄扳民戶為軍。而衛弁為求上下其手,竄改冊籍甚至偽造另冊的案例也屢見不鮮。地方官有時也會為了完成漕運任務,縱容衛官衛軍妄扳無辜。一般說來,由於清代的衛所已無軍事任務,衛所軍只負責漕運,因此在軍役的認定上標準較為寬鬆,承耕絕戶屯的民戶也有幫貼軍役之責,這與明代相較,可以說在相當程度上擴大了軍役的範圍。 Y1 - 2001/12/01 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