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 1012-4195 %A 柳立言 %T 從法律糾紛看宋代的父權家長制——父母舅姑與子女媳婿相爭 %D 1998 %J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P 483-556 %V 69 %N 3 %X 父權家長制歷久不衰,甚至化身為近世高高在上的族權,一個主要原因是家長權威得到法令的承認和執法者的維護。本文先說明法令裡的家長權,然後就七種情況分析家長權遭遇的挑戰和戰果,計為:「子女違反教令」,「子女斥罵父母」,「子女與父母異財或擅用家財」,「子女不照顧父母或背棄養父母」,「毆打殺傷」,「非法性行為與曖昧事件」,和「繼承:宗祧與財產」。發現卑幼並不顧忌挑戰尊長權威,而天下確有不是之父母。父母憂心的,是養兒防老並不可靠,為宗祧而立嗣亦可能人去財空。子女害怕的,是誤觸父母無名之怒,和官司的不可預測。媳婦最可憐和無助,即使被公公性侵犯,也不能依靠丈夫,最後不免離異。女婿則是兒子的假想敵,有謀奪繼承權的嫌疑。各種糾紛以財利較多,固然因為人性貪念,也反映同居共財的矛盾和繼承制度的漏洞。 執法者充分維護同居共財和合法的家長權,公權力可說是家長權的補充或代理。在不少判決裡,學人所詬病的「人情」傷害「法意」,其實只算是家長權的延伸,執法者較偏重身為「父母官」裡的「父母」角色。但是,在處理明顯不法或無理時,執法者相當持平,不分尊卑,不問性別,如洗脫媳婦被公公和丈夫誣告,保護兒子和媳婦的合法私財,幫助那些合法且無過失的繼承人抵禦父母非法或無理的要求,這也許是卑幼寧可訴諸法律的一個原因。執法者也相當尊重司法程序,但這程序有時不利於受害人,尤其是姦案。 歸根究底,無論是家長權或公權力,最終一個目的都是維持家庭的秩序(尊卑有分)及和諧(父慈子孝),當家長權有所不足時,公權力便代位補足。由此而言,公權力和家長權或族權的關係,不是法官和常人,而是法官和警察,只有法官才能判死刑,但警察在合理的情況下也可以在執勤時打死犯人,這是分析所謂私法和私刑時必須注意的。此外,寡母犯事者不少,尤其是危害夫家的名譽和繼承,故自宋初以來,逐漸放寬子女不得告母的規定,但仍嚴格執行子女不得告父,這不但是法律與現實的互動,而且是男性保衛自身權利的產品。 %K 家長制 尊卑訴訟 法律與執法 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