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ISSN = {1012-4195}, author = {李貞德}, title = {漢隋之間的「生子不舉」問題}, journal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volume = {66}, number = {3}, pages = {747-812}, abstract = {漢隋之間,民間生子不養,除因產育禁忌外,最主要是為了節制養育人口。產育忌諱包括分娩月日和新生兒的生理狀況等。棄養之法,漢魏時大多採丟置或活埋,至南北朝時,則或以改姓、出繼或寄養來解決「妨剋」的問題。因貧困無力養活過多兒女時,女嬰可能先遭棄養。而六朝政治分裂,各國邊地屯兵小民生活不易,兩國接壤之境生子不舉的情形特別嚴重。 漢魏晉南北朝的地方官常以嚴法治殺子之罪,少數輔以私囊救助。中央政府方面,則只有南朝齊帝曾採寬政峻法並重,企圖解決生子不舉的問題。學者的譴責,在早期有針對「禁忌迷信」所做的「闢邪」言論,至佛道盛行後,則或置於戒律之中。傳統家庭雖重視子嗣,但在家庭結構、經濟力和倫理等因素的多重影響下,生子不舉的父母卻可能受到讚譽褒揚。江南大多仍為主幹家庭,宗族力量緩不濟急,倘若貧家力不兼舉,只有棄此保彼,以孝以義之名,埋己子而養他人。見棄之嬰,欲得生路,實賴鄰里仁愛之人與宗教機構之救濟。 既有刑律懲處,復受宗教儆戒,漢隋之間人們仍不得不以生子不舉限制人口,實由於婦產科學的精準性和普遍性不足之故。在缺乏避孕知識、有效驗孕和安全人工流產的情況下,婦女一再懷孕、生育,然後再以棄養的方式節制家庭人口。此時,政治與社會力量若僅鼓勵早婚早育多產,而無救濟之寬政或輔助之機構,則勸阻棄養不易,嬰兒求生亦難,而婦女也在生育一事上,危機重重,辛苦萬分。}, year = {1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