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 1012-4195 %A 蔡哲茂 %T 古籍中與「函」字有關的訓解問題 %D 1995 %J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P 245-260 %V 66 %N 1 %X 甲骨文函字有兩種用法,一為地名,一為矢函之函。金文也有兩種用法,一為氏名,一假借作陷。清以來的學者們利用金文函字假借作陷的此一用法,更有一步指出《逸周書‧祭公篇》的「險」字可假借作「陷」,但高本漢反對此說。本文從《國語‧吳語》中和〈祭公篇〉有平行的句子作「陷」,再加上《左傳》中也有「險」假借作「陷」的用法,證明〈祭公篇〉的「險」確可讀作「陷」,而《國語‧楚語》也有和金文函假借作陷相同的例子。但清以來學者以為《國語‧楚語》的「函」是  的訛誤,或以為函  一字,但從古文字字形來看,函陷二字字形相去甚遠,二者相似是隸變以後的事,既然從聲音上函可讀作  ,金文中尚有此用法,就不必把〈楚語〉的「函」字說成是「  」字的訛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