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 - JOUR SN - 1012-4195 T1 - 從「投下」分封制度看元朝政權的性質 AU - 洪金富 Y1 - 1987/12/01 PY - 1987 DA - 1987/12/01 T2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JF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JO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JA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VL - 58 IS - 4 SP - 843 EP - 907 Y2 - 1987/12/01 N2 - 一、建國、滅金、亡宋之後,成吉思汗、窩闊臺汗、忽必烈汗分封諸王功臣,成立投下(采邑),既體現了蒙古人分家產的傳統習俗,也體現了古來遊牧民分享戰利品的傳統習俗。 二、投下是封家的私產。窩闊臺時代耶律楚材所創始、忽必烈汗所遵循的投下食邑化政策,根本上違背了私產私治的原則,其不能貫徹始終,自是理所當然。 三、投下食邑化政策的失敗,導致了各個投下之間統治方式上的極大的差異。大體上說,諸王宗室較諸異姓功臣在治理投下上,擁有更大的自治權。他們往往把投下內不同職業的戶計置於不同的衙門的管轄下。這些衙門內的大小官吏,通常是投下領主的私人(家臣)。他們不能參與「常選」,轉任國家官職。投下戶計所在的州縣,如果被指定為分地,則該分地長官達魯花赤以下大小長吏大致上也是投下領主的私人。他們同樣自成系統,不得參與「常選」。投下達魯花赤且往往終身在任,子孫世襲,封建色彩相當濃厚。 四、終元一代,「投下選」與「常選」涇渭分明,截然二途,證明忽必烈及其子孫從未能將元朝的政制完全官僚化和中央化。 五、元代官僚制與封建制的並存,亦即州縣與投下的並立,反映了元朝帝王的雙重性格:元朝帝王不僅是元朝的皇帝,而且是大蒙古國的可汗。 ER -